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三号)
《湘潭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24年5月21日经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30日
湘潭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若干规定
(2024年5月21日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的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辖区机动车停车管理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人行道、城市广场等公共区域静态交通秩序的监督管理及停车违法行为的查处,组织建立智慧停车管理信息平台,组织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不含人行道、城市广场)停车交通安全管理及停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参与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国防动员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停车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设施共享等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协同开展停车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公布,并将其主要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学校、医院、商业地区、住宅小区等区域的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第四条 停车设施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标准,建设停车设施,按照规定标准和要求配建无障碍停车设施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主体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配建的停车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鼓励新建、改建的停车设施配建区域停车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将停车信息接入智慧停车管理信息平台。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设施的投资建设;鼓励依法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但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置停车设施的,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险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