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市监注〔2024〕5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省局对《浙江省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4日
浙江省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转型升级,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根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上述企业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 企业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浙江”字样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