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2024年7月16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依法对所属部门、派出机关、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市政府部门依法对下级政府承担相关业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市、县、区政府部门依法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市、县、区政府可以依法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或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行政执法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政策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该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
本办法中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统筹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县、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
(一)负责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争议;
(四)组织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数字化建设;
(五)统筹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六)负责政府职能转变等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或其他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承担,在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主管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或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现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要求,依法对本机关所属机构和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设在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协助县、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