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
(2024年7月15日潮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建筑外立面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彰显城市风貌特色,维护建筑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它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建筑外立面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装饰装修、改造、维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外立面,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与外部空间直接接触的界面,包括建筑外墙、外门窗、阳台、屋顶及其附属设施、附属设备。
第三条【立法原则】 建筑外立面应当体现城市时代风貌,融合自然与人文特色,遵循安全、美观、绿色、协调、整洁和保持地方特色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外立面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依法负责辖区内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规划管理工作,将相关管控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通信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外立面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划设计总体要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思维和方法,对城市重点区域的建筑外立面提出规划管控要求,重点区域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详细规划并落实到详细规划指标中。
城市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追求城市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体现生态宜居、地域特征、时代风貌。
第七条【建设施工总体要求】 建筑外立面的建设施工应当采用安全、环保、反射系数低、坚实耐用的外装材料,并采取抗震、抗风、防火、防脱落的技术措施和施工工艺。
提倡和鼓励采用安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建筑外立面施工,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建筑装饰、景观照明材料和施工工艺。
建筑外立面施工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施工技术标准。
第八条【装饰装修、改造、维护总体要求】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应当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城市容貌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章 新建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九条【规划设计管控要求】 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建筑外立面设计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空间环境和材质等方面应当符合各层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城市设计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达到和谐统一的建筑整体视觉效果,体现地方特色。
古城区等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控制区内的新建建筑外立面,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其外立面设计造型、风格应当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突出潮州古城特色。
沿城市主干道一侧、临江滨水、临公园绿地或者广场界面等城市重要区域的建筑外立面鼓励统一规划设计。
第十条【设计方案审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对其外立面造型、风格、色彩等同步进行审查,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审查通过的新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变更建筑外立面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