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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吉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24年5月24日吉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和《吉安市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四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下列需要,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

  (二)本市具体行政管理事项,需要制定规章的;

  (三)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因本市行政管理工作的迫切需求,需要先行制定规章的。

  依前款第三项制定的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

  规章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层次清晰、逻辑合理;用语准确、简洁,符合立法技术要求。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六条  市政府负责立法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规章制定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规章制定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制定规章实行立项申报制度。

  市政府各部门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向市政府报请立项。

  第九条  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并附规章初稿和有关立法依据及参考资料。

  申报单位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向市政府负责立法工作的部门报送前款规定的申报材料;逾期报送的,市政府负责立法工作的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条 市政府负责立法工作的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市政府负责立法工作的部门可以从公开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以及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中,选择适当的立法项目,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等方面的立项申请,可以由市政府负责立法工作的部门直接提出。

  第十一条  市政府负责立法工作的部门应当对规章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审查、筛选和汇总研究,拟订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项目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规章项目分为调研起草项目和年内拟提请审议项目;起草单位一般为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单位或者与立法建议项目有紧密关联的单位。

  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市政府负责立法工作的部门拟订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前,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协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一)立法宗旨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

  (二)大量照搬照抄上位法条文、无实质性内容、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的;

  (三)对项目所要规范的内容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主要问题把握不准,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

  (四)立法的目的是解决有关部门的机构、编制、经费等具体问题的。

  同类立法项目已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或者正在进行同类立法的,一般不列入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政府负责立法工作的部门组织、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  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有关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提出书面请示,经市政府负责立法工作的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决定。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五条  规章由市政府组织起草。

  市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对涉及重要行政管理事项或者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等方面的项目,可以确定由市政府负责立法工作的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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