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临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0月30日通过的《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决定予以批准。
发布时间:2020-12-16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
(2020年10月30日临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与服务,提高农村自建房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划许可,取得宅基地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农村自建房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遵循户主负责、属地监管、行业指导、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自建房屋建筑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农村自建房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工作,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的质量管理和服务,制定农村自建房屋开工登记、安全鉴定、建房合同样本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对农村建筑施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信用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违法用地查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筑材料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和材料检测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