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36号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办法》已经2018年7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5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8年9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鼓励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研究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设立下列奖项:
(一)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
(三)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
(四)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
第四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每两年举行一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在偶数年进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评选在奇数年进行。
第六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自治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工作列为自治区社会事业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
(一)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自治区社会事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开展评选工作;
(二)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审的组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