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地方参阅案例 > 正文

公安机关根据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将判令追缴的赃物发还被害单位的,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指导案例44号:卜某某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裁判规则

  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指导案例44号:卜某某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刑事追缴/发还赃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
  基本案情:
  赔偿请求人卜某某以安徽省公安厅皖公刑赔字〔2011〕01号刑事赔偿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公刑赔复字〔2011〕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称安徽省公安厅越权处置经济纠纷,以其购买的“深坑村土地”抵偿银行欠款违法,提出安徽省公安厅赔偿经济损失316.6万元等赔偿请求。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