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例第49号:陕西省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不全面履职案
(检例第49号)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 依法全面履职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能化)年产60万吨甲醇工程项目建成,并经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投入试生产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11月24日,陕西省发布《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燃煤锅炉颗粒物排放限值为20mg/m3,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长青能化试生产期间,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值基本处于地方标准20mg/m3以上,国家标准50mg/m3以下。
2015年1月1日,长青能化试生产期满后未停止生产且燃煤锅炉颗粒物排放值持续在20mg/m3以上50mg/m3以下。
2015年7月7日,陕西省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以下简称凤翔分局)向长青能化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生产甲醇环保违规行为,否则将予以高限处罚。长青能化没有整改到位,凤翔分局未作出高限处罚。2015年11月18日,凤翔分局向长青能化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于一个月内整改到位,并处以5万元罚款。但该企业并未停止甲醇项目生产,颗粒物超标排放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对周围大气造成污染。
【诉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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