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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通过电视节目“公开荐股”进行“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谋取利益,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检例第39号: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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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

  
 (检例第39号)

  【关键词】
  操纵证券市场 “抢帽子”交易 公开荐股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炜明,男,1982年7月出生,原系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龙华西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国开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以下简称《谈股论金》节目)特邀嘉宾。
  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朱炜明在任国开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期间,先后多次在其担任特邀嘉宾的《谈股论金》电视节目播出前,使用实际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买入多支股票,于当日或次日在《谈股论金》节目播出中,以特邀嘉宾身份对其先期买入的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并于节目首播后一至二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人为地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获取利益。经查,其买入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094.22万余元,卖出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169.70万余元,非法获利75.48万余元。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6年11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以朱炜明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朱炜明辩称:1.涉案账户系其父亲朱某实际控制,其本人并未建议和参与相关涉案股票的买卖;2.节目播出时,已隐去股票名称和代码,仅展示K线图、描述股票特征及信息,不属于公开评价、预测、推介个股;3.涉案账户资金系家庭共同财产,其本人并未从中受益。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在媒体上公开进行了股票推介行为,并且涉案账户在公开推介前后进行了涉案股票反向操作。但是,犯罪嫌疑人与涉案账户的实际控制关系,公开推介是否构成“抢帽子”交易操纵中的“公开荐股”以及行为能否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查证。针对需要进一步查证的问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于2017年1月13日、3月24日二次将案件退回上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查证犯罪嫌疑人的淘宝、网银等IP地址、MAC地址(硬件设备地址,用来定义网络设备的位置),并与涉案账户证券交易IP地址做筛选比对;将涉案账户资金出入与犯罪嫌疑人个人账户资金往来做关联比对;进一步对其父朱某在关键细节上做针对性询问,以核实朱炜明的辩解;由证券监管部门对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公开荐股”“操纵证券市场”提出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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