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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检例36号:卫某某、龚某某、薛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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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检例36号:卫某某、龚某某、薛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检例第36号)

  关键词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超出授权范围登录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卫某某,男,1987年10月生,原系北京某公司经理。
  被告人龚某某,女,1983年9月生,原系北京某大型网络公司运营规划管理部员工。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9年12月生,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卫某某曾于2012年至2014年在北京某大型网络公司工作,被告人龚某某供职于该大型网络公司运营规划管理部,两人原系同事。被告人薛某某系卫某某商业合作伙伴。
  因工作需要,龚某某拥有登录该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的账号、密码、Token令牌(计算机身份认证令牌),具有查看工作范围内相关数据信息的权限。但该大型网络公司禁止员工私自在内部管理开发系统查看、下载非工作范围内的电子数据信息。
  2016年6月至9月,经事先合谋,龚某某向卫某某提供自己所掌握的该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账号、密码、Token令牌。卫某某利用龚某某提供的账号、密码、Token令牌,违反规定多次在异地登录该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查询、下载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电子数据。后卫某某将非法获取的电子数据交由薛某某通过互联网出售牟利,违法所得共计37000元。
  诉讼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9日以被告人卫某某、龚某某、薛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卫某某、龚某某、薛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卫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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