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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例第29号: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江源区中医院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规则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检例第29号: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江源区中医院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 管辖
  【基本案情】
  2012年,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建设综合楼时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综合楼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使用,并将医疗污水经消毒粉处理后直接排入院内渗井及院外渗坑,污染了周边地下水及土壤。2014年1月8日,江源区中医院在进行建筑设施改建时,未执行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江源区环保局对区中医院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限期办理环保验收的行政处理。江源区中医院因污水处理系统建设资金未到位,继续通过渗井、渗坑排放医疗污水。
  2015年5月18日,在江源区中医院未提供环评合格报告的情况下,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区中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结果评定为合格。
  【诉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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