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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案件,对原执行行为的撤销裁定及执行回转行为不属于执行错误

————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 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裁判规则

  1.赔偿请求人以....(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国家赔偿/司法赔偿/错误执行/执行回转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
  基本案情:
  赔偿请求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国泰海口营业部)申请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在未依法对原生效判决以及该院(1999)琼高法执字第9-10、9-11、9-12、9-13号裁定(以下分别简称9-10、9-11、9-12、9-13号裁定)进行再审的情况下,作出(1999)琼高法执字第9-16号裁定(以下简称9-16号裁定),并据此执行回转,撤销原9-11、9-12、9-13号裁定,造成国泰海口营业部已合法取得的房产丧失,应予确认违法,并予以国家赔偿。
  海南高院答辩称:该院9-16号裁定仅是纠正此前执行裁定的错误,并未改变原执行依据,无须经过审判监督程序。该院9-16号裁定及其执行回转行为,系在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的基础上,使争议房产回复至执行案件开始时的产权状态,该行为与国泰海口营业部经判决确定的债权,及其尚不明确的损失主张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国泰海口营业部赔偿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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