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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自伤、伪装工伤、骗取赔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牟X X 等诈骗案

裁判规则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牟XX等诈骗案


一、首部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霞。


被告人:牟XX(绰号“东东”),男,1991年4月22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法定代理人:牟忠成(系牟东之父),农民d


辩护人:陈镞锋,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某某(自报,又名陆建),男,1988年5月1日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9月1FI被依法逮捕。


二、审判情况


(一)诉辩主张


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牟XX结伙张豪豪等人(均另行处理)预谋采用物色人员做“枪手”,将“枪手”手臂敲断佯装工伤的方式骗取钱财。2007年7月21日,被告人牟XX结伙张豪豪等人将上述骗取钱财的方式告诉被告人石某某,被告人石某某积极应允并跟随被告人牟XX等至杨永亮(另行处理)处,由杨永亮将石某某送至上海市嘉定区涔安路2738号锦梁大酒店装修工地工作。.当日中午休息期间,杨永亮等人在他处按预谋用钢管将被告人石某某手臂打成骨折,随后石某某重返工地干活,并虚构在工作中将手臂摔断的事实,后由杨永亮等人出面以“私了”为名,从该工地负责人陈焕芬、陈仕庆(兰州司固闽南装修公司员工)处共计诈骗得款人民币10500元。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石某某、牟XX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指控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牟XX要求法庭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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