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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自伤,假装工伤,然后以“私了”的方式骗取钱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牟某某等诈骗案

裁判规则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牟某等诈骗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7)普刑初字第1102号。
  2.案由: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霞。
  被告人:牟某(绰号“东东”)。因本案于2007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法定代理人:牟忠成(系牟某之父),农民。
  辩护人:陈镞锋,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某(自报,又名陆建)。因本案于2007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王丽君。
  6.审结时间:2007年12月4日。
  二、审判情况
  (一)诉辩主张
  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牟某结伙张豪豪等人(均另行处理)预谋采用物色人员做“枪手”,将“枪手”手臂敲断佯装工伤的方式骗取钱财。2007年7月21日,被告人牟某结伙张豪豪等人将上述骗取钱财的方式告诉被告人石某,被告人石某积极应允并跟随被告人牟某等至杨永亮(另行处理)处,由杨永亮将石某送至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2738号锦梁大酒店装修工地工作。当日中午休息期间,杨永亮等人在他处按预谋用钢管将被告人石某手臂打成骨折,随后石某重返工地干活,并虚构在工作中将手臂摔断的事实,后由杨永亮等人出面以“私了”为名,从该工地负责人陈焕芬、陈仕庆(兰州司固闽南装修公司员工)处共计诈骗得款人民币10500元。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石某、牟某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指控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牟X某要求法庭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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