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某等诈骗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7)普刑初字第1102号。
2.案由: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霞。
被告人:牟某(绰号“东东”)。因本案于2007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法定代理人:牟忠成(系牟某之父),农民。
辩护人:陈镞锋,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某(自报,又名陆建)。因本案于2007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王丽君。
6.审结时间:2007年12月4日。
二、审判情况
(一)诉辩主张
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牟某结伙张豪豪等人(均另行处理)预谋采用物色人员做“枪手”,将“枪手”手臂敲断佯装工伤的方式骗取钱财。2007年7月21日,被告人牟某结伙张豪豪等人将上述骗取钱财的方式告诉被告人石某,被告人石某积极应允并跟随被告人牟某等至杨永亮(另行处理)处,由杨永亮将石某送至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2738号锦梁大酒店装修工地工作。当日中午休息期间,杨永亮等人在他处按预谋用钢管将被告人石某手臂打成骨折,随后石某重返工地干活,并虚构在工作中将手臂摔断的事实,后由杨永亮等人出面以“私了”为名,从该工地负责人陈焕芬、陈仕庆(兰州司固闽南装修公司员工)处共计诈骗得款人民币10500元。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石某、牟某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指控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牟X某要求法庭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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