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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若执行价款尚未发放完毕,则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债权人依法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某信托公司与何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申诉案

裁判规则

  执行程序中,若执....(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某信托公司与何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申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2)最高法执监109号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某信托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执行人:赵某1,男,195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被执行人:赵某2,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某信托公司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2021)湘执复1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郴州中院)在执行何某某与赵某1、赵某2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赵某2名下位于深圳市XXX园(一期)XX3号、XX5号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某信托公司不服,提出书面异议,郴州中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湘10执异159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某信托公司的异议请求。某信托公司不服,向湖南高院申请复议。2020年8月27日,湖南高院作出(2020)湘执复140号执行裁定,撤销郴州中院(2020)湘10执异159号执行裁定,发回该院重新审查。郴州中院于2020年11月12日举行了听证。
  某信托公司异议称,在某信托公司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钰公司)、赵某2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某信托公司申请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铁路中院)轮候查封了案涉房产。之后,郴州中院在其办理的(2019)湘10执134号案件中对前述两处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并拍卖成交。在知悉此情况后,某信托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郴州中院申请参与分配,同时协调成都铁路中院向郴州中院发函。郴州中院于2020年1月7日向成都铁路中院回函,称拍卖款已于2019年12月16日分别支付给优先受偿权人及何某某,故某信托公司申请参与分配已无法实现。据此,某信托公司认为,郴州中院在明知某信托公司为轮候查封债权人的情况下,未通知其参与前述两处房产拍卖款的执行分配,不符合参与分配制度的公平保护债权人目的,亦损害了某信托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一、撤销郴州中院在(2019)湘10执13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赵某2名下两处房产拍卖款的执行分配行为;二、将某信托公司债权纳入前述拍卖款分配的债权范围,对该拍卖款重新进行分配。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称,一、案涉款项在某信托公司提出参与分配前已经确定分配方案,并作出执行裁定,不符合申请参与分配的期限要求。二、执行案件涉及的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巨额资产尚未完成处置,不符合启动参与分配财产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只有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主体资格不符合参与分配程序的条件。(2018)川71执174号案件中,主债务人为金钰公司,在金钰公司继续存续的情况下,不能将赵某2列为拟实施参与分配的被执行人,只能考虑以主债务人金钰公司为主体判断债权人是否能够申请参与分配。而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不能实施参与分配程序。
  郴州中院查明,一、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赵某1、赵某2合同纠纷一案,湖南高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湘民初28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赵某1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支付1.2432亿元及违约金2486.4万元;二、如被告赵某1不能清偿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被告赵某2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赵某2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赵某1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湖南高院于2019年4月15日依照该院已生效的(2018)湘民初28号民事判决作出(2019)湘执4-7号执行裁定,指定郴州中院执行本案。该院遂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湘10执13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案涉房产;并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湘10执134号之二、(2019)湘10执134号之三执行裁定,将上述两套房产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程序拍卖变现。
  三、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8)川成蜀证执字第412号执行证书确认某信托公司对金钰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成都瑞欣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赵某2、王瑛琰享有借款本金20180万元及利息等债权。某信托公司遂依据该公证书向成都铁路中院申请执行。在本案听证中,某信托公司陈述成都铁路中院已冻结兴龙实业持有的金钰公司股票,合计约42413万股,为第四顺位轮候冻结,相关标的均已被用于质押融资;第四顺位轮候查封了本案中被法院拍卖的赵某22套房产;轮候查封了金钰公司、兴龙实业、赵某2、王瑛琰在深圳的公司股权;并于2018年9月11日在昆明、腾冲、瑞丽第二顺位轮候查封了以下资产:1.轮候查封了赵某2在昆明市的4套不动产;2.轮候查封了金钰公司、兴龙实业、赵某2、王瑛琰在昆明、腾冲、瑞丽的公司股权。此外,还查封了被执行人其他相关财产。
  四、2019年12月22日,某信托公司向郴州中院寄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要求参与涉案两套房产的执行拍卖款分配。郴州中院于2020年1月7日向成都铁路中院发出复函,表示某信托公司要求参与分配的申请无法实现。
  五、郴州中院执行局于2020年11月17日出具《关于(2019)湘10执134号案件对深圳市XXX园(一期)XX3、XX5号两处房产的执行案款情况说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2、赵某1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9)湘10执134号〕中,于2019年11月12日将被执行人赵某2名下的两套房产(深圳市XXX园(一期)XX3、XX5号)通过司法网络拍卖成功,拍卖价款共47948544元。在拍得价款扣除本次拍卖成功应计算的执行费和网拍辅助费用后,将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款于2019年12月16日支付给了该两套房产的优先受偿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而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的剩余价款,本院也已拟好领款审批手续,只是由于买受人提出关于拍卖房屋税费支付问题,而搁置了申请执行人的领款手续。截至2020年11月17日,买受人关于拍卖房屋税费支付问题已解决。后因案外人要求参与执行分配而提出执行异议,故拍卖房屋的剩余价款12095606.6元仍在本院执行案款账户中提存,还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何某某。”
  郴州中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某信托公司能否对案涉房产的拍卖款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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