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熊某甲,系码头车队负责人;
被告人熊某丙,系某劳务有限
公司法人代表;
被告人张某,系车队管理人;
被告人熊某乙、陈某某、杜某、梁某,系码头车队司机;
被告人王某,系某劳务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2014年始,被告人熊某甲、熊某某、张某、熊某乙、陈某某、杜某、梁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采砂等违法活动,逐渐形成以熊某甲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团伙,并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垄断码头运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