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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义务人没有拒绝交付子女的主观恶意,不具备交付子女的客观能力,且交付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应认定义务人并未拒绝履行确定义务

————谢某某申请执行抚养纠纷案

裁判规则

  抚养权执行中,应....(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谢某某申请执行抚养纠纷案

【案情】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
  被执行人:熊某某。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106民初371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婚生子谢某甲由被告谢某某抚养。调解书生效后,谢某甲(2010年9月22日出生)由谢某某抚养。2023年6月,谢某甲以看望母亲熊某某为由,要求熊某某为其购买离渝机票,后独自乘飞机前往广东省东莞市熊某某住处,与熊某某共同生活,现熊某某已安排谢某甲住校接受初中义务教育。谢某某于2023年8月1日向沙坪坝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将谢某甲交由申请人谢某某抚养。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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