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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办理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及时介入,主动指导证据收集

————王某某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裁判规则

  检察机关在办理粮....(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关键词】

  受贿罪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认罪认罚 警示教育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12月出生,陕西某粮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2020年2月退休。

  陕西某粮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粮农集团”)系国有独资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粮食收购、储存、技术研发以及投资管理。陕西西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某集团”)是其子公司。

  (一)受贿罪。1994年2月至2020年3月,王某某利用担任汉中某粮油公司副经理、经理,汉中市某粮油总公司总经理、陕西省某面粉厂临时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厂长(主任),西某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粮农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项目建设、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现金、房产、金条、购物卡等财物共计折合675万余元。

  (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2009年7月至2020年2月,王某某在担任西某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粮农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期间,严重不负责,对西某集团控股的陕西某糖酒副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糖酒公司”)高管及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疏于管理,导致糖酒公司大量资金和货物去向不明,被迫停业,截至立案时,糖酒公司仍有2781万余元借款无法偿还西某集团,造成国有公司财产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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