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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要加强与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准确惩处职务犯罪

————刘某某等五人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裁判规则

  检察机关办理粮食....(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某等五人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关键词】

  粮食购销领域 窝案串案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监检配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2月出生,四川省遂宁市国某粮油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粮油购销、储存等,以下简称“国某公司”)原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9月出生,国某公司原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0年9月出生,国某公司业务部原经理。

  被告人席某,男,1970年9月出生,国某公司原党总支组织和宣传委员、副总经理。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9月出生,国某公司原党总支纪检委员、财务总监。

  (一)受贿罪。2010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熊某某、席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粮油购销、设备采购、资金拆借等业务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共同收受他人钱款7万元至173万元不等。

  (二)贪污罪。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伙同赵某某、熊某某、陈某某私分通过黄某甲(当地粮商)“以陈顶新”方式套取的“小金库”资金;伙同赵某某平分处置重金属超标稻谷购销差价款;将黄某乙(当地粮商)支付的拆借资金利息款以及黄某甲支付的托市粮利润款据为己有。其中,刘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熊某某共同贪污40万元;刘某某、赵某某共同贪污70万元;刘某某个人贪污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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