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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库主任、粮管所所长等企业负责人利用职权安排自己经营的企业借用其任职单位的资质从事粮食收储等经营活动,属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

————周某某贪污、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裁判规则

  国有粮库主任、粮....(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周某某贪污、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监检衔接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一体化履职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4月出生。2010年7月至2021年8月任江苏省响水县某粮库法定代表人、主任(2014年9月兼任某粮油管理所所长);2021年8月至10月,响水县某粮库、某粮油管理所先后改制为响水县某粮食公司、某粮食公司分公司,周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一)贪污罪。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周某某利用担任响水县某粮库主任、响水县某粮食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便利,通过私自销售“升溢粮”[指在粮食收购、入库、仓储、调运、出库过程中,经过扣除水分杂质及烘干、通风、加湿等过程产生的溢余。]、虚构虚增工程设备款、“力资费”[指在粮食入库、出库过程中,雇佣人员搬运产生的费用。]等方式,侵吞单位公款合计人民币108.4万余元(币种下同)。

  (二)受贿罪。2014年春节前至2021年中秋节前,周某某利用担任响水县某粮库主任、响水县某粮食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便利,为粮食经销商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在租赁粮食烘干房、粮食收储、申报国家稻谷风险补贴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贿送的财物合计7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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