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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郭昱诉北京小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川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侵害著作权的,应....(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上诉人小川科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郭昱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郭昱为本案适格主体错误,郭昱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一审法院提交了不同的著作权登记证,而在APP应用市场中显示北京微创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创艺公司)为“小行星”APP开发者。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郭昱系“小行星”APP的著作权人有误。二、“最右”APP树洞版块系小川科技公司独立研发,设计灵感来源于在先公开的作品,一审法院未对证据材料做任何分析的情况下即认定小川科技公司侵权,系事实认定不清。三、一审法院认定小川科技公司侵害郭昱“小行星”APP界面的复制权,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小行星”APP已停更多年,“最右”APP上线涉案界面图片时间较短并未获取收益,一审法院判令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过重。

  上诉人小川在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四项,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郭昱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郭昱为本案适格主体错误,郭昱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一审法院提交了不同的著作权登记证,而在APP应用市场中显示微创艺公司为“小行星”APP开发者。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郭昱系“小行星”APP的著作权人有误。二、小川科技公司为“最右”APPAndroid版的实际运营者,“最右”APP“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等均显示运营主体为小川科技公司,而非小川在线公司。三、“最右”APP树洞版块系小川科技公司独立研发,设计灵感来源于在先公开的作品,一审法院未对证据材料做任何分析的情况下即认定小川在线公司侵权,系事实认定不清。四、一审法院认定小川在线公司侵害郭昱“小行星”APP界面的复制权,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且“小行星”APP已停更多年,“最右”APP上线涉案界面图片时间较短并未获取收益,一审法院判令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过重。

  被上诉人郭昱提交答辩意见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郭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小川科技公司和小川在线公司停止侵权,并在小川科技公司的微博账户(微博名为“最右APP”)、小川科技公司“最右”APP的iOS端、小川科技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小川科技公司的微信小程序,以及小川在线公司“最右”APP的Android端中向郭昱赔礼道歉;2.判令小川科技公司和小川在线公司连带赔偿郭昱经济损失300000元。事实和理由:“小行星软件”为郭昱设计、开发的手机APP,“小行星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于郭昱。自2018年8月开始,郭昱发现小川科技公司和小川在线公司运营的版本号为4.5.8的“最右”手机APP的“我的树洞”界面,存在大量抄袭剽窃“小行星APP”的内容。“最右APP”的“我的树洞”模块与“小行星APP”的UI界面的相似度高达80%以上。因此,小川科技公司和小川在线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郭昱的著作权。郭昱发现小川科技公司和小川在线公司的侵权行为后,与小川科技公司和小川在线公司创始人、董事长李金波进行交涉,李金波表示进行核实,如果存在抄袭行为,会在官网道歉并赔偿。此后,二公司派员与郭昱多次沟通,李金波的助理马佳承认“最右APP”侵犯了郭昱的著作权并和郭昱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达成一致,小川科技公司和小川在线公司未向郭昱赔礼道歉,也未提供合理的经济赔偿。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小行星APP”的权利主体

  2018年9月15日,微创艺公司出具《关于“小行星APP”著作权归属的确认函》,称微创艺公司确认其投资运营的“小行星APP”主要由郭昱负责设计、开发,“小行星APP”的著作权(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权人身权)自软件开发和公司成立起全部归属于郭昱。经查,微创艺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郭昱系该公司股东。

  2018年10月29日,国家版权局针对“小行星软件V3.1.4”软件,出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人郭昱,开发完成时间2015年11月25日,首次发表时间2015年11月30日,登记号2018SR860506。

  二、关于“最右APP”的权利主体

  在APPstore中搜索“最右”,显示“最右APP”的开发商为XiaoChuanTechnologyCo.,Ltd。

  在华为应用商店中搜索“最右”,显示“最右APP”的开发者为小川在线公司。

  2017年4月19日,国家版权局针对“最右话题社交软件(iOS)版”V3.3.0软件,出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人小川科技公司,开发完成时间2017年2月11日,首次发表时间2017年2月12日,登记号2017SR126025。

  2017年4月19日,国家版权局针对“最右话题社交软件(Android)版”V3.3.0软件,出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人小川科技公司,开发完成时间2017年2月11日,首次发表时间2017年2月12日,登记号2017SR124804。

  2019年1月18日,国家版权局针对“最右话题社交软件(iOS)版”V4.7.2软件,出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人小川科技公司,开发完成时间2018年11月25日,首次发表时间2018年11月28日,登记号2019SR0065487。

  2019年1月21日,国家版权局针对“最右话题社交软件(Android)版”V4.7.3软件,出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人小川科技公司,开发完成时间2018年11月28日,首次发表时间2018年12月1日,登记号2019SR0069568。

  小川科技公司及小川在线公司还提交了最右APP用户协议、隐私政策及官网邮件截图,上述文件中记载“最右APP”的提供方为小川科技公司。

  三、关于郭昱主张的侵权事实

  2018年3月22日,“最右APP”在4.1.8版本中上线“匿名树洞分区”。

  郭昱称,“最右APP”上线的树洞版块,其“发现”界面和“小行星APP”界面相似度极高,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述两个界面的对比图(详见附件)。具体相似之处:包括元素颜色、外观形状、展示功能;背景的画风配色和线条;头像画风、配色,摆放位置,匿名头像的功能属性;状态气泡的颜色、布局、功能属性、透明度;状态文字的排版、字体、文字大小、左对齐排版;整个界面的功能都是加载匿名状态,右上角都是发布新状态,点击气泡后进入具体状态界面。

  2018年8月26日,郭昱就其主张的抄袭情形,与时任小川科技公司及小川在线公司董事长的李金波进行沟通,并向其发送了“小行星APP”与“最右APP”相应界面的截图,截图与郭昱提交的对比图一致。李金波回复称,“这么相似,我让他们把树洞取消掉……刚才了解过了,小行星2016年停更,最右树洞2018年初上线,主要是用户反馈今年做树洞的很多,至于设计为什么像,还在问。”

  2018年8月31日起,马佳作为“最右对接人”与郭昱就其主张的抄袭一事进行沟通。马佳称:目前最右对树洞做下线整改,至于赔偿问题……拿出3万以示诚意,一是感谢提示,再是希望友好往来。郭昱不同意。之后,马佳称经过沟通,可以出于对创业者的尊重拿出5万元……树洞那个已经下线整改了。郭昱表示很遗憾,希望好好考虑。

  2018年9月10日,“最右APP”在4.6.0的版本更新通知中称,树洞搬家升级(入口:话题-发现-树洞)。

  小川科技公司及小川在线公司主张“最右APP”已经于2018年9月11日发布的4.6.1版本中正式下线郭昱主张侵权的界面,并提交了该版本的安装文件。

  2018年10月,微信公众号“甲方又坑我了”发布文章《大厂:“我抄袭,我照搬,但我知道我尊重原创”》,其中记载了“小行星APP”与“最右APP”相应界面截图,该截图与郭昱提交的对比图一致;文章中还包含了记载“小行星APP”的上线时间为2年前的截图,截图中还记载“小行星APP”在应用商店中的开发者“BeijingWeichuangyiTechnologyco.,LTD”。

  为证明“小行星APP”仍在持续运营,郭昱提交了“小行星APP”在APPstore中的界面截图及支付维护费用的记录。

  为证明“小行星APP”知名度高,郭昱提交了相关报道和评分截图。

  为证明“最右APP”抄袭“小行星APP”获益巨大,郭昱提交了“最右APP”2018年的融资信息及新闻报道,“最右APP”抄袭之后的总下载量、下载量增长量、推荐位、排名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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