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青岛某中心是事业单位法人,是隶属于民政局的处级单位,业务范围是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发展社会福利事业。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青岛某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单位公款4864万元。其中:2006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青岛某中心名义与北京某公司签订“联建协议”,约定北京某公司以13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软件大厦1000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1.3亿元。截至2008年3月,北京某公司按约定向青岛某中心汇入购房款1亿元。后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修改合同将房屋价格降为5500元/平方米,并伪造了青岛某中心向王某某实际控制的青岛公司借款4000万元的“借款协议”,将北京某公司打入青岛某中心的购房款4000万元,虚构为青岛某中心对青岛公司的借款,使该款脱离青岛某中心的控制,王某某欲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2007年,被告人王某某以青岛某中心名义、江某以儿子名义签订“联建协议”,江某以13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软件大厦一楼网点房,总价款780万元。截至2008年8月,江某以儿子名义将780万元购房款全部打入青岛某中心的账户。后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修改合同将房屋价格降为6000元/平方米、总价款336万元,并指使青岛某中心工作人员将降价后的差价款444万元退还给江某。后王某某与江某将该款私分,王某某分得2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