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依据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刑终247号刑事裁定书。
案例内容
古交市人民法院审理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受贿罪一案,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2017〕晋0108刑初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案卷证据及上诉材料,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营立村主任期间,未经集体研究决定,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11年7月6日授权时任村办公室主任马某甲,与铂龙煤矿签订占地补偿协议,擅自将营立村集体所有的66.94亩土地租赁给铂龙煤矿,用于建设机修车间、综采设备库、矸石山、民爆物品储存库和营立煤矿使用,并约定由铂龙煤矿每年付给营立村70万元和2000吨原煤,作为占地补偿。截至2016年8月,铂龙煤矿已付营立村占地补偿款310万元和原煤1092.78吨。2017年4月25日,马某某到古交市公安局经侦队投案。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马某某任职情况,证实2008年12月至2011年12月,马某某任营立村村主任;2011年12月至2017年4月,马某某任营立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
2.占地补偿协议,证实2011年7月6日,铂龙煤矿与营立村签订占地补偿协议。铂龙煤矿建设机修车间、综采设备库、矸石山、民爆物品储存库、营立煤矿占用营立村土地共计66.94亩,铂龙煤矿每年付给营立村70万元和2000吨原煤作为占地补偿。
3.古交市国土局的情况说明,证实屯川矿于1994年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为工业用地,占地面积为32 001.6㎡(48亩)。因煤炭资源整合,屯川矿由铂龙煤矿兼并,实际用地面积大于批准用地面积。铂龙煤矿与营立村签订的占地补偿协议中约定的用地面积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
4.古交市国土局出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证实2011年7月6日,营立村与铂龙煤矿签订的占地补偿协议涉嫌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古交市国土局经过调查,铂龙煤矿实际占用营立村集体土地62024.49㎡(93亩),将案件移送古交市公安局侦办。
5.银行回单、收款收据、情况说明,证实截至2016年8月,铂龙煤矿共计支付营立村占地补偿费310万和原煤1092.78吨。
6.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铂龙煤矿的前身是屯川煤矿,2009年4月份,由山西煤销集团整合成铂龙煤矿。2011年7月,铂龙煤矿的矿长倪某说铂龙煤矿需要占用营立村的土地,我就安排村办公室主任马某甲去和倪某具体办理签订合同的事宜。
7.证人倪某的证言:2011年7月,我当时任铂龙煤矿矿长。根据铂龙煤矿初步设计要求,需要征用营立村的土地,我就和村主任马某某谈了这个事情,当时谈的时候还有村委会的其他人,谈好之后我就代表矿方跟村委会签订了占地补偿协议。该协议中约定的土地是铂龙煤矿准备占用的土地。
8.证人马某乙的证言:我从2009年12月至今担任营立村副书记。2011年7月,马某某、马某甲和我,当时在马某甲家,马某某说想把铂龙煤矿占用的土地,以每年70万元加2000吨煤的价格租给铂龙煤矿。当时是口头商量的,应该没有会议纪要。
9.证人马某丙的证言:我从2009年担任营立村副主任,2011年铂龙煤矿占用营立村土地的事我不清楚,这个事是马某某办完以后,跟我们班子成员通了下气,事前没有开过会,也没有商量过。
10.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4月25日,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的马某某到古交市公安局经侦队投案。
二、2008年2月,李某甲申请登记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古交市大川西路俊伟房屋修缮队,从事工程建设。2008年,古交市委办公厅、古交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文,将营立村确定为新农村建设点。2009年至2013年期间,时任营立村书记兼主任的被告人马某某负责营立村新农村建设工程,李某甲承揽了营立村新农村建设工程。2012年,马某某的朋友王某将一辆购买于2008年7月28日,含税价554 675元的×××号丰田二手车,开到营立村让马某某出售。2012年4月,马某某提出,将×××号丰田车以80万元卖给李某甲。李某甲考虑到马某某负责营立村新农村工程建设和工程款结算,便同意了。2012年12月10日,李某甲从营立村结算工程款80万元。当日,李某甲安排儿子李某乙给马某某提供的两个账户分别打入30万元,剩余20万元取出现金给了马某某。事后,马某某支付王某20万元,剩余60万余元至今未付。2015年10月30日,李某甲又以20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雷某。经价格认定,×××号丰田车2012年12月的市场零售价为30万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马某某任职情况,证实2008年12月至2011年12月,马某某任营立村村主任;2011年12月至2017年4月,马某某任营立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
2.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房屋租赁场地证明、租房协议,证实李某甲于2008年2月申请登记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古交市大川西路俊伟房屋修缮队。
3.古交市马兰镇人民政府关于审批《营立村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的报告、古交市马兰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镇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古交市委办公厅、古交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古交市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古交市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证实营立村被古交市纳入新农村建设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