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97年8月,孙某某在无任何出资的情况下,委托上海腾富企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腾富公司)青浦办事处申请成立上海嘉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同年9月3日,腾富公司从赵屯信用社获得1亿元贷款,使用该款取得验资报告后,腾富公司遂用该报告及孙某某提供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申请设立企业所需材料,在青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嘉源公司的注册登记申请手续,并获得了该局的核准。同日,上述1亿元贷款归还给赵屯信用社。
孙某某在担任嘉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决定以嘉源公司和其他公司的名义共同发起成立上海丁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旺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由嘉源公司出资6600万元。1999年5月5日,嘉源公司用总计金额1亿元的本票获得验资报告后,孙某某指使他人于同月6日、7日分别将前述1亿元验资款中的6800万元、2923万元划回嘉源公司的银行账户。同月7日,丁旺公司获得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月15日,丁旺公司更名为上海中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投资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