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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

————周某某贩卖毒品案

裁判规则

  二行为人明知是毒....(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周某某贩卖毒品案



    2013年10月15日,忻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特情人员王涛(化名)联系被告人贾×国,欲通过其介绍购买60克冰毒,贾×国随即向被告人周某某确认货源,周某某表示有货。贾×国遂与王涛约好以人民币420元/克的价格交易冰毒40克。当日15时左右,贾×国来到代县公园附近与王涛见面并被忻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该被抓获后表示他没带毒品,并愿意配合公安民警抓捕其上线周某某。忻州市公安局民警用贾×国的手机将周某某约至代县凯利豪大酒店附近,并在贾×国的指认下,将前来进行毒品交易的周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2包。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被查获的可疑毒品1白塑料包,净重20.7克;可疑毒品1红塑料包,净重18.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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