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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已经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段某某诉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裁判规则

  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段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认定其未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与事实不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行终字第00294号行政判决确认大东区政府强拆其父亲段润堂的房屋行为违法,之后其多次请求大东区政府赔偿其父亲房屋损失。(二)一、二审法院认定其在未进行遗产分割或取得其他法定继承人授权情况下提起本诉主体不适格错误。2013年5月6日,大东区政府强拆其父亲房屋时承诺给段家两套55平方米回迁安置房屋。其与弟弟妹妹多次要求大东区政府兑现承诺,且在法庭证据交换时,弟弟妹妹以第三人身份到法庭参加诉讼,协商平均分配父亲的房屋,故其提起本诉主体适格。因此,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赔偿裁定,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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