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政府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行赔终32号行政赔偿判决的执行。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原审法院对本案的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本案属于行政征收补偿纠纷,不属于单纯的行政赔偿纠纷。2.拆除案涉房屋判决赔偿179.78万元既无证据支持,也属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原判决忽视社会效果。3.原审法院对经营收益判决错误。4.原审法院对其不应给付过渡费42000元的上诉请求未作论述,遗漏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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