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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给予、收取开票费可构成非法购买、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天正博朗商贸有限公司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裁判规则

  为抵扣之前为他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天正博朗商贸有限公司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 一审:(2018)京0102刑初153号 二审:(2019)京02刑终113号
  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公司)、北京天正博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博朗公司)、北京恩百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百泽公司)。
  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
  2007年1月,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分公司)成立,赵某某任经理。2013年11月,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乡集团)免去赵某某的山东分公司经理职务。在赵某某任山东分公司经理期间,赵某某负责自找业务、自我管理、自负盈亏。
  2010年8月,山东分公司与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黄金集团)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山东黄金时代广场项目。约定各自承担50%的开发成本及费用,各自分得两个楼座;后又签订施工协议等,由山东分公司负责建设山东黄金时代广场。
  为解决山东黄金时代广场的建设资金问题,赵某某与中国诚通金属(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诚通公司)的李学农、刘增辉商议决定由诚通公司通过贸易方式为山东分公司融资。方式为山东分公司向诚通公司购买钢材并以货款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利用诚通公司在银行的信用将汇票贴现,再由诚通公司向赵某某实际控制的合慧伟业公司购买钢材,以货款名义将贴现款转给合慧伟业公司,合慧伟业公司收到款后再以往来款名义转给山东分公司或直接购买钢材交给山东分公司用于建设。汇票到期后,由山东分公司将应到期归还的钱款还给诚通公司,诚通公司再归还给银行。
  具体交易过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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