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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教师的特殊身份,奸淫二名幼女,且分别奸淫多次,可认定为情节恶劣

————检例第42号: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裁判规则

  被告人具备教师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检例第42号)

  【关键词】
  强奸罪 猥亵儿童罪 情节恶劣 公共场所当众
  【基本案情】
  被告人齐某,男,1969年1月出生,原系某县某小学班主任。
  2011年夏天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齐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及宿舍查寝等机会,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处多次对被害女童A(10岁)、B(10岁)实施奸淫、猥亵,并以带A女童外出看病为由,将其带回家中强奸。齐某还在女生集体宿舍等地多次猥亵被害女童C(11岁)、D(11岁)、E(10岁),猥亵被害女童F(11岁)、G(11岁)各一次。
  【指控与证明犯罪】
  (一)提起公诉及原审判决情况
  2013年4月14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其提起公诉。5月9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9月23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2013年12月24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4年11月13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作出判决,认定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齐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1月20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及再审改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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