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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司法审查不能代替高校作出学术评判行为,应当尊重高校的学术性自治权

————某考生诉某大学教育录取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全国高校研究生....(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某考生诉某大学教育录取纠纷案

  关键词:高校自治行为 司法审查 行政性自治权 学术性自治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zhu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zhu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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