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一)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林某系生意合作伙伴和情人关系。朱某某于2011年3月至2013年8月以高息为饵大肆向外集资,后产生巨额债务并欲自杀。2013年8月9日上午,其在浙江省绍兴市镜湖新区的山水人家小区5幢3002室的住所内将盐酸阿米替林片(安眠药)溶于水并存于空矿泉水瓶中,还将盐酸阿米替林片填入日常服用的如新华茂灵芝胶囊,并放回原瓶内,每颗胶囊含6片盐酸阿米替林片。2013年8月10日23时许,朱某某将林某约至山水人家,要求林帮助解决资金问题,遭拒后萌生杀死林某的想法,便在果汁中加入配好的盐酸阿米替林溶液让林喝下,未果。朱又骗林服下一颗含六片盐酸阿米替林片的灵芝胶囊。次日上午,朱某某再次骗林某服下含盐酸阿米替林的灵芝胶囊。后林某逐渐失去反应。朱某某根据林的脉搏、呼吸等判断林死亡后,于当日13时30分许离开山水人家。为防止事情败露,朱某某离开时带走林某手机,此后还接听了林某的手机来电,以林的口气回复林妻的微信。当日18时59分许朱某某又回到山水人家,在房间内确认林某死亡后,于19时许离开,后入住绍兴饭店2318房间,并在该房间内服盐酸阿米替林自杀。8月12日15时许,朱某某被人发现后送医院抢救获救。当晚22时30分许,林某尸体在山水人家5幢3002室被发现。经鉴定,林某系阿米替林中毒死亡。(二)2011年3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朱某某以做银行月底冲量、投资土地和楼盘、经营公司等为名,以1.5分至5分不等的高息为饵,骗取张某甲、傅某等九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03085万元,归还本金利息84025.4124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9659.5876万元,除部分资金用于经营公司外,主要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及个人购置房产、汽车等。案发当日,朱某某将相关集资账目丢弃。(三)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为赚取利息差,以高息为饵,先后向295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3312.8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前述款项已全部返还被害人。(四)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孙某为赚取利息差,以高息为饵,先后向29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7220万元。案发后,前述款项已全部归还。
原审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作出如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朱某某集资诈骗赃款追缴并发还给各被害人;判令朱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陈美根、林忆楠、林可南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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