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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

————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中山)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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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中山)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最高法民再1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中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Gerd-HermannKohl,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莉,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荣德,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惠,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祖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肇红,该公司技术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侬,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蒂森中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达公司)、一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机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210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蒂森中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莉、谯荣德,被申请人中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惠、董巍,天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肇红、李侬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依法传唤,白云机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蒂森中山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附录Y“液压稳定器”的性质属于产品使用说明书,而非公开出版物,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不能公开获取,与事实不符且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已查明安装了液压稳定器的登机桥于2001年交付给了旧金山国际机场,其技术方案通过使用公开,附录Y的相关内容能够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在此基础上,公众便可以依据《公共记录法》获取它,即在2001年产品使用公开时起,附录Y即进入可为不特定公众获取的状态。因此,应认定附录Y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处于公众可以获取的公开状态,即属于公开出版物,能够佐证蒂森中山公司有关现有技术抗辩的主张。一审、二审法院对于本案侵权赔偿责任的确定应考虑过错责任原则。蒂森中山公司在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技术是现有技术,对于该使用行为蒂森中山公司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任何民事侵权责任。综上,蒂森中山公司请求本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再审请求。

  中集公司和天达公司辩称:(一)《机坪驱动旅客登机桥操作和维护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及附录Y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1.《手册》及附录Y作为产品说明书随产品销售而附赠,不是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其本身不能表明印刷时间,也只能向特定的购买者而非社会公众公开,且向购买者公开的时间取决于产品完成销售的时间,这是产品说明书与公开出版物的最大区别,故《手册》及附录Y只能作为使用公开证据,而非公开出版物。2.蒂森中山公司提供的依据《公共记录法》获取《手册》及附录Y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手册》及附录Y是公开的。3.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手册》及附录Y能够被一般公众轻易从旧金山国际机场获取。4.在有关涉案专利的复审无效程序及行政诉讼程序中,国际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手册》及附录Y不是公开出版物。(二)蒂森中山公司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中集公司和天达公司在本案诉讼前已致函蒂森中山公司提示其侵权行为,且其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涉案专利申请日至本案起诉日期间,没有理由不知道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存在,因此蒂森中山公司存在主观过错,其关于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中集公司和天达公司请求本院依法驳回蒂森中山公司的再审申请。

  中集公司和天达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中集公司和天达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0410004652.9“登机桥辅助支撑装置和带有该装置的登机桥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白云机场和蒂森中山公司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实施了其发明专利,侵犯了其专利权。故请求一审法院判令:1.白云机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2.蒂森中山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方法,销毁侵权产品的成品、半成品及相关制造模具和专用零配件,并赔偿中集公司和天达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3.案件诉讼费用由白云机场和蒂森中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ZL200410004652.9发明专利名称是“登机桥辅助支撑装置和带有该装置的登机桥及其控制方法”,申请日是2004年2月26日,授权公告日是2007年8月22日。授权时的专利权人是中集公司。2009年5月8日,该发明专利权人变更登记为中集公司和天达公司。

  该发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1.一种登机桥辅助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设置该登机桥的行走装置的行走横梁两端的下部,包括一伸缩调节装置、一支撑装置,该伸缩调节装置一端与该行走横梁连接,另一端与该支撑装置连接,该支撑装置可在地面与距地面一高度内移动,并可形成辅助支撑点,辅助支撑该行走横梁及其上部的登机桥结构。2-4(略)。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登机桥辅助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该伸缩调节装置为一动力推杆,该动力推杆由一固定杆端和一活动杆端组成,其固定杆端与该行走横梁连接,活动杆端与该支撑装置连接。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登机桥辅助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支撑装置为一支撑座。7.(略)。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登机桥辅助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活动杆端与该支撑座通过一铰链连接。9.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登机桥辅助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动力推杆为伸缩油缸或电动推杆。10.一种登机桥,包括:一通道,设置于该行走横梁上部,一端固定于机场登机入口处,另一端连接于飞机入舱口;一升降装置,设置于该通道与飞机入舱口连接的一端;一行走装置,设置有一行走横梁,其上设置有一由回转支撑、铰支座、铰支轴组成的支撑组件;一行走轮组,设置于该支撑组件下部,并可绕该回转支撑转动;一控制系统,用于控制行走装置的行走转向,以及升降装置的升降;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辅助支撑装置,设置于该行走装置的行走横梁两端的下部,包括一伸缩调节装置、一支撑装置,该伸缩调节装置一端与该行走横梁连接,另一端与该支撑装置连接,该支撑装置可在地面与距地面一高度内移动,并可形成辅助支撑点,辅助支撑该行走横梁及其上部的登机桥结构。11、12(略)。13.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登机桥,其特征在于,该伸缩调节装置为一动力推杆,该动力推杆由一固定杆端和一活动杆端组成,其固定杆端与该行走横梁连接,活动杆端与该支撑装置连接。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登机桥,其特征在于,该支撑装置为一支撑座。15.(略)。16.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登记桥,其特征在于,该活动杆端与该支撑座通过一铰链连接。17.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登机桥,其特征在于,该动力推杆为伸缩油缸或电动推杆。18、19(略)。20.一种应用权利要求10所述的登机桥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1)设置一行走装置,具有一行走横梁,其上设置有一由回转支撑、铰支座、铰支轴组成的支撑组件;一行走轮组,设置于该支撑组件下部,并可绕该回转支撑转动;用于带动登机桥行走;2)设置一通道,设置于该行走横梁上部,用于连通机场登机入口与飞机入舱口;3)设置一升降装置,用于升降该通道,使之与飞机入舱口连接;4)设置一控制系统,用于控制该行走装置的行走转向,以及升降装置的升降;5)设置一辅助支撑装置,安装于该行走装置的行走横梁两端的下部,包括一伸缩调节装置、一支撑装置,该伸缩调节装置一端与该行走横梁连接,另一端与该支撑装置连接,用于通过登机桥的控制系统控制调节该辅助支撑装置的伸缩调节装置,使该支撑装置可在地面与距地面一高度内移动,并支撑于地面上,形成辅助支撑点,辅助支撑该行走横梁及其上部的登机桥结构。21、22(略)。23.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登机桥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5中,该辅助支撑装置的伸缩调节装置设置为动力推杆,该支撑装置设置为支撑座;并在登机桥行驶接机位后,通过控制系统控制动力推杆动作,以一定推力将该支撑座支撑在地面上,辅助支撑登机桥使之稳定;当登机桥需要再次行驶前,通过控制系统控制动力推杆再次动作,收回支撑在地面上的该支撑座。24-27(略)。

  该发明的说明书在“发明内容”中称: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登机桥辅助支撑装置……以提高登机桥的稳定性。

  中集公司和天达公司主张以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第1、5、6、8、9、10、13、14、16、17、20、23项确定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11年12月13日,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来到白云机场,对被诉侵权的第117号登机桥(外桥)进行现场勘验。白云机场和蒂森中山公司确认该登机桥是蒂森中山公司制造并销售给白云机场。蒂森中山公司称该登机桥行走横梁两侧所设装置名为“悬臂梁装置”。将被诉侵权的“悬臂梁装置”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6、8、9中的登机桥辅助支撑装置进行比对,蒂森中山公司主要提出两点区别,1.前者设置在行走横梁两端的外侧,后者设置在行走横梁两端的下部,前者对登机桥起到稳定作用,后者起辅助支撑作用,故两者不相同也不等同;2.前者的活动杆端与支撑座通过球铰连接,后者是通过铰链连接,球铰可以在各个方向活动,而铰链只能在一个平面移动,故两者不相同也不等同。中集公司和天达公司认为,蒂森中山公司所述两者相对行走横梁的位置不同,原因仅在于蒂森中山公司对行走横梁的界定不同,两者均对登机桥起稳定作用,且球铰是铰链的一种,故前者落入后者保护范围。将被诉侵权的登机桥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13、14、16、17中的登机桥进行比对,蒂森中山公司所提区别实质同上。将被诉侵权登机桥的控制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0、23中登机桥的控制方法进行比对,两者相同。

  蒂森中山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技术使用的是现有技术,并提交了以下四组证据证明:

  1.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公司运营总监雷蒙德·K·斯特里特的证言及来源于该公司的佐证证言的附件。雷蒙德·K·斯特里特出庭作证称,1998年,蒂森克虏伯集团的一家成员公司蒂森电梯公司与旧金山国际机场签订一项合同(编号:5520.L),为旧金山国际机场提供机场A和G登机区域的旅客装载桥、饮用水系统和飞机进港系统。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公司作为转包商提供第5520.L号合同项下的旅客登机桥。其中两座旅客登机桥安装之后曾出现过登机桥晃动幅度过大的情况。从2000年10月至2001年3月,蒂森克虏伯集团派往旧金山国际机场的现场小组为消除晃动幅度过大的问题研究出一种技术解决方案,其中包括在登机桥的横梁/负重轮的两侧均安装一个液压稳定器,以增强登机桥的稳定性。这种方法被称为“悬臂梁设计”或“悬臂梁装置”。用户接受使用“悬臂梁设计”或“悬臂梁装置”的建议。随后便进行了生产和安装。《手册》的附录Y“液压稳定器”经更新后发布并交付用户。该公司没有与用户就有关附录Y签订任何保密协议,也未要求用户将“悬臂梁设计”或“悬臂梁装置”视为一项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悬臂梁设计”或“悬臂梁装置”自从在旧金山国际机场安装以来一直持续使用。装有“悬臂梁设计”或“悬臂梁装置”的登机桥对外开放,为公众所见并公开使用。“悬臂梁设计”或“悬臂梁装置”的基本机械结构、液压缸和对液压操作系统的修改自从2000年至2001年期间为旧金山国际机场旅客登机桥设计出来一直没有发生变化。

  2.旧金山国际机场雷蒙德·G·克萨达的证言及来源于机场的佐证证言的附件。雷蒙德·G·克萨达出庭作证称两座旅客登机桥在安装后曾出现晃动,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公司与其西班牙生产厂提出一个解决方案,即在登机桥的横梁/负重轮的两侧各安装一个液压稳定器,这种方法被称为“悬臂梁设计”或“悬臂梁装置”。机场接受了该解决方案。从2000年12月到2001年初,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公司提供并在问题登机桥上安装了悬臂梁装置。同时,该公司还向旧金山国际机场提供了《手册》的附录Y“液压稳定器”,其未与旧金山国际机场签订涉及附录Y的保密协议,也未要求旧金山国际机场将悬臂梁装置作为其商业机密对待。悬臂梁装置自安装后一直持续使用,其基本的机械结构、液压缸和液压操作系统均未发生过实质性更改。带有悬臂梁装置的登机桥对外开放、公开使用并且为公众所见。

  3.蒂森克虏伯集团弗里特赫姆·沃彭贝尔格的证言及来源于蒂森亨舍尔机场系统有限公司的佐证证言的附件。弗里特赫姆·沃彭贝尔格一审出庭作证称,2000年10月期间,在了解到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公司提供给旧金山国际机场的两架登机桥出现过度晃动后。其所在公司派往旧金山国际机场现场的同事制定了一个解决方案,即在桥体横梁/转向架的两侧加装液压稳定器。该方案被称为“悬臂梁设计”或“悬臂梁装置”。2001年3月末之前,“悬臂梁设计”或“悬臂梁装置”由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公司制造并安装在旧金山国际机场的两架登机桥上。同时,该公司还向旧金山国际机场提交了更新版的《手册》的附录Y“液压稳定器”,且没有就附件Y与旧金山国际机场签订保密协议,也没有要求旧金山国际机场将其视为商业秘密。自从“悬臂梁设计”或“悬臂梁装置”被安装在旧金山国际机场登机桥上后,就处于公开状态,且其基本机械结构、液压缸和对液压操作系统的改进一直保留最初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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