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布案例 > 正文

知名商号排除他人使用和在后登记企业自主选择商号的权利冲突,应当依照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混淆原则进行审慎处理

————八达机电有限公司诉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违法案

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八达机电有限公司诉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违法案


  【案例索引】

  一审: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行初156号;裁判时间:2016年10月27日。

  二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行终422号;裁判时间:2017年2月24日。

  【案情介绍】

  原告(上诉人):八达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被上诉人):乐清市八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达机电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1月5日,住所地在浙江省瑞安市,从事起重工具、电动工具、金融机具、微特电机、机电工具配件制造、销售等。2005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八达机电有限公司颁发浙江省知名商号证书,上载:“经认定,你单位八达(机电)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八达电气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21日,住所地在浙江省乐清市,从事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等。该公司在第7类截煤机、矿井作业机械、采矿选矿用机器设备商品上注册的“八达+BADA+图”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