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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两商标相同直接认定为构成侵权,而应该进一步审查商品和服务之间是否存在特定联系,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傅某某、合肥三原图书出版服务有限公司诉江苏人民出版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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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傅某某、合肥三原图书出版服务有限公司诉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36号;裁判时间:2017年7月6日。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终6005号;裁判时间:2017年11月7日。
  【案情介绍】
  原告(被上诉人):杭州日升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日升公司)。
  被告(上诉人):上海新日升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日升公司)。
  被告(上诉人):上海日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日升进出口公司)。
  杭州日升公司系“RSB”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该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7类(包括轴承等)商品上。上海新日升公司、上海日升进出口公司均系轴承等传动设备的专业销售公司,两公司长期在网站页面、网店广告以及公众微信号、展会展台、宣传物品、经营场所招牌、商品邮件盒封箱带上使用“RSB”标识。杭州日升公司认为两被告未经许可,在经营活动中长期使用“RSB”标识,已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因此,诉请判令上海新日升公司、上海日升进出口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杭州日升公司享有合法权益的第339925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立即停止利用“RSB”作为商业标识开展经营活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共同赔偿杭州日升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包含合理维权开支8万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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