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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以及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两种情况应予赔偿

————安乡新银嘉宾馆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因错误执行申请国家赔偿案

 

正文


  
安乡新银嘉宾馆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因错误执行申请国家赔偿案

  【关键词】
  错误执行 执行回转 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四)项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包括下列行为:
  (三)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四)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案件索引】
  原赔偿案件: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0)常中法委赔字第2号(2012年12月9日)
  重新审理赔偿案件: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常中法委赔重字第1号(2015年8月31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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