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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无关键性证据证实原林权证登记有误的情形下,直接撤销原证的,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林权证的决定

————宣城曼图林业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案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在无关键....(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宣城曼图林业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案


  【关键词】

  林权证登记信赖保护原则林地权属行政确认

  【相关法条】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隐瞒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告原林权证作废;因工作失误导致林地权属登记错误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纠正。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案件索引】

  一审: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行初字第00004号(2015年3月20日)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行终字第00070号(2016年6月20日)

  【基本案情】

  原告宣城曼图林业有限公司诉称:2001年4月20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华村村委会(以下简称华村村委会)召开支部扩大会议决定将该村马家龙山场对外发包,华村村委会甘露村民组(以下简称甘露村民组)、华村村委会杜冲村民组(以下简称杜冲村民组)均已派代表参加,会议一致同意将山场对外发包。同年10月28日,华村村委会与张仕炳签订了《林业生产经营承租合同》,将马家龙山场发包给张仕炳承包经营。2004年9月1日,林业部门对马家龙山场的林权证进行发放前公示,在无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由宣州区政府发放了林地所有权人为华村村委会,林地使用权人、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人为张仕炳的A3400213894号《林权证》。2005年4月,华村村委会与合山村委会合并更名为华山村委会。2005年7月29日,华山村委会就张仕炳A3400213894号《林权证》登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一事在全体村民中进行了公示,因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华山村委会与张仕炳、宣城曼图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图公司)签订了《山林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曼图公司依法办理了A3400060533号《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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