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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功能性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时,不是实现该功能所必需的技术内容,不应被纳入比对范围

————温州宁泰机械有限公司与温州钱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判断功能性技术....(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温州宁泰机械有限公司与温州钱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如何正确界定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一直是专利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本案判决着力于厘清功能性技术特征的比对步骤及注意事项,并指出创新性程度和发明点对等同范围的影响,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判决指出,在判断功能性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时,首先应当从说明书及附图的描述中正确归纳出实现该功能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再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并非实现该功能所必需的技术内容,不应被纳入比对范围。此外,比对时不应再适用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对功能性技术特征进行分解,避免因过度拆分技术特征导致不当限缩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后果。在界定技术特征的等同范围时,对于创新程度较高的专利应给予较大的等同范围,同时还应考虑到技术特征与专利发明点之间的关系,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创新和贡献程度相协调。
  【案例索引】
  一审:(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91号
  二审:(2016)浙民终506号
  【案情介绍】
  温州宁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泰公司)系名称为“一种裁剪机”(专利号:ZL201210508388.7)的发明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裁剪机,包括机架,固定设置在机架上的下切刀及设置在下切刀上方的上切刀,所述上切刀与下切刀上设有相互配合的上切削面与下切削面,其特征是,所述上切刀或下切刀上设有基准块,该基准块上设有与其所在切刀的切削面位于同一平面内的基准面;所述机架上设有可上下升降的上切刀安装板,所述上切刀可沿与上切削面相垂直方向移动地设置在上切刀安装板上,且上切刀位于上切刀安装板下方;所述上切刀与上切刀安装板之间设有使基准块上的基准面往下切削面上靠拢或使上切削面往基准块上的基准面靠拢的弹性预紧装置,所述上切刀上设有向上延伸的上支撑部;所述上切刀安装板设有与上支撑部相对应的第一通孔,上切刀安装板上位于第一通孔的两侧设有相互平行的第一支撑板及第二支撑板,第一支撑板与第二支撑板之间设有至少一根平置导杆,且该平置导杆与上切削面相垂直;所述上支撑部的上部穿过第一通孔位于第一支撑板与第二支撑板之间,且上支撑部的上部还设有与平置导杆相配合的平置导向套,使上支撑部可沿平置导杆移动;所述第一支撑板与上切削面位于上切刀的两侧,所述弹性预紧装置包括设置在第一支撑板与上支撑部之间的预紧弹簧。
  宁泰公司认为温州钱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峰公司)生产的裁剪机落入其上述专利保护范围,侵害其专利权,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钱峰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20万元。
  【裁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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