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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画拍卖中,拍卖人以图录对比方式将肉眼即可识别的标的物瑕疵告知竞买人,竞买人应知瑕疵却仍参加竞买的,拍卖人免责

————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拍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书画拍卖中,拍卖....(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朵云轩公司一审本诉诉称:2010年12月,朵云轩公司在位于上海市威海路500号的上海四季酒店举办“2010秋季艺术品拍卖会古代书画专场”拍卖会。2010年12月14日,朵云轩公司开始拍品预展,王某某前来办理竞买登记,朵云轩公司给王某某一本《朵云轩2010秋季艺术品拍卖会古代书画专场图录》并提示王某某仔细阅读图录中的相关法律和朵云轩公司业务规定。王某某在仔细阅读了图录中的法律和业务规定后,填写了《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竞买登记表》,其竞投牌号为333号。2010年12月16日,王某某参加了拍卖会,并先后拍得图录号为452和455的两件拍品,成交价分别为470万元和80万元。王某某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确认。然而,王某某至今未向朵云轩公司支付上述拍卖款,也未向朵云轩公司支付成交价12%的佣金。截止2011年5月19日,王某某共结欠朵云轩公司616万元(含佣金66万元),朵云轩公司曾多次催讨,但王某某始终推诿,故朵云轩公司起诉要求:1、王某某向朵云轩公司支付拍卖款550万元、佣金66万元,合计616万元;2、王某某向朵云轩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16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23日起算,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本案原审重审过程中,朵云轩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当庭变更原诉讼请求为要求:1、王某某向朵云轩公司支付拍卖款80万元、佣金9.6万元,合计89.6万元;2、王某某赔偿朵云轩公司佣金损失84.6万元;3、王某某赔偿朵云轩公司拍卖差价190万元;4、王某某向朵云轩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46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23日起算,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王某某实际付款日止)。变更诉讼请求的事实与理由为:委托人以王某某违约拒绝履行合同且法院2年诉讼没有结果为由,根据拍卖法三十九条规定要求朵云轩公司重拍452号拍品,故朵云轩公司于2013年7月6日在2013年春季拍卖会中将本案所涉452号拍品重新进行拍卖,落槌价为280万元,与原落槌价差额为190万元。朵云轩公司认为452号拍品在王某某付清拍卖款之前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委托人有权要求朵云轩公司重新拍卖452号拍品,根据拍卖法三十九条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王某某一审对本诉辩称:1、朵云轩公司在拍卖过程中,对图录中的452号拍品(即郑板桥的作品)作了虚假宣传,致王某某对拍品的真伪做出错误判断,作出了拍品系真品的判断,王某某认为452号拍品的宣传系欺诈,要求撤销就452号拍品双方签订的成交确认书;2、本案中朵云轩公司不能根据拍卖法六十一条的规定免责,其单方制订的免责条款无效,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3、朵云轩公司在诉讼阶段擅自将452号拍品重新拍卖严重不当,已经构成违约,致本案履行不能;4、对图录中的455号拍品无异议,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王某某一审反诉称:2010年12月14日王某某在由朵云轩公司承办的2010秋季艺术品拍卖会古代书画专场拍卖预展上办理竞买登记时,根据朵云轩公司提供的《朵云轩2010秋季艺术品拍卖会古代书画专场图录》对拟参拍的拍品进行考察后参加拍卖,拍得包括图录号为452号的拍品在内的四件书画,其中图录号为452号的拍品为郑板桥的《竹石图》,但事后经由专家考证实为赝品。

  古代书画真伪的主要鉴定形式为书画的落款印鉴,对于涉案拍品,朵云轩公司在其图录介绍中所作表述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本幅《竹石图》右下‘燮何力之有焉’一印,在郑板桥书画中比较少见,也不曾收录于诸如印鉴一类的工具书,但确系郑板桥所用之印,上海博物馆所藏郑板桥书法《行书论书》、四川博物馆所藏郑板桥《行书七律诗》即钤此印,亦是明证。”也就是说,根据该表述可以确信两点事实:1、该图录所附参照图一、图二的印鉴和拍品所盖印鉴为同一印鉴;2、上述印鉴确为郑板桥所用的印。王某某也是基于上述表述而确信拍品为真品,而将其拍下,但经事后查询,及专家考证该三枚印鉴非同一印鉴,该拍品实为赝品。另外,经专家指出拍品另一落款印鉴“七品官耳”与印鉴工具书收藏印鉴也是明显不同的,实属赝品印鉴,而朵云轩公司未对拍品的这一明显瑕疵如实披露。

  王某某认为,朵云轩公司不仅未将涉案拍品显而易见的瑕疵依法说明或披露,而且在其图录介绍中通过“确是郑板桥所用之印”、“上海博物馆所藏郑板桥书法《行书论书》、四川博物馆所藏郑板桥《行书七律诗》即钤此印,亦是明证。”等误导性表述,误导王某某作出此拍品为真品的判断,从而拍下实为赝品的涉案拍品,显属欺诈,此拍品的拍卖行为理应予以撤销,故依法提起反诉要求:1、撤销朵云轩2010秋季艺术品拍卖会图录号为452号的拍品的成交确认书;2、朵云轩公司返还王某某保证金10万元,并承担2011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朵云轩公司一审对反诉辩称:朵云轩公司不同意王某某的反诉请求。朵云轩公司并没有误导王某某,朵云轩公司已提示过王某某,朵云轩公司对拍品真伪、品质和瑕疵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朵云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朵云轩公司也告知王某某要审查拍品原物,王某某是有机会审查拍品原物的。另外,针对王某某提出的“燮何力之有焉”的印鉴,朵云轩公司在452号拍品的说明中只是称“燮何力之有焉”的印鉴确是郑板桥用过的印以及上海与四川博物馆收录的“燮何力之有焉”印鉴与拍品上的“燮何力之有焉”印鉴印文内容相同,而并非称三枚印鉴是同一枚。

  朵云轩公司为支持自己的本诉请求及反诉的答辩意见向原审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2010年秋季艺术品拍卖会古代书画专场图录,朵云轩公司据此证明该份图录明确了预展日期为2010年12月14日、15日及预展的地点。在图录的特别提示中明确买受人须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拍卖标的的落槌价及12%的佣金。在特别提示中又明确本图录仅供预告宣传之用,对拍卖标的所做的说明仅供参考,朵云轩公司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有意参加竞买者需审看或鉴定原物,或自行聘请专家鉴定。图录的特别提示中再明确竞买人竞拍成功,并签署成交确认书后,即表明其愿意对竞买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王某某签署的2010年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竞买登记表,朵云轩公司据此证明王某某确认已仔细阅读刊登于图录中的相关规定,保证遵守该规定,同意成交拍品无需附带真确保证,并在竞投前审看拍品原件,承认拍品现状。王某某承诺若竞投成功,并签字确认,则对此竞投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货或拒付购买价货款。王某某领取的竞投牌号为333号。

  3、图录号为452号的《竹石图》成交确认书1份,朵云轩公司据此证明王某某确认《竹石图》的落槌价为470万元,佣金为落槌价的12%。

  4、图录号为455号的《柳溪春蒨》成交确认书1份,朵云轩公司据此证明落槌价为80万元,佣金为落槌价的12%。

  5、文物拍字(2009)第310040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拍卖许可证》1份,朵云轩公司据此证明朵云轩公司具备拍卖资质。

  6、沪文物许可准字(2010)0049号《上海市文物局行政许可决定书》1份,以证明朵云轩公司举办的“朵云轩2010秋季艺术品拍卖会”已经上海市文物局审核许可。

  7、2009年12月23日“近现代书画专场(二)”拍卖会上的《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竞买登记表》1份和2009年12月23日“近现代书画专场(二)”拍卖会《图录》中的规定,朵云轩公司据此证明王某某曾多次参加朵云轩公司组织的拍卖会,其应当明知朵云轩公司的业务规定及不保真声明,也应该明确知道竞买登记表上的全部内容。

  8、2010年秋季艺术品拍卖会拍品《竹石图》的预展说明1份,朵云轩公司据此证明朵云轩公司在预展说明时,列明了作品名,图录号,拍卖形式及拍品估价。

  9、2010年秋季艺术品拍卖会的录像资料1份,朵云轩公司据此证明朵云轩公司在拍卖会开展前,再次宣读了图录中“敬请注意特别提示”内容。

  10、新民晚报在2010年12月4日的拍卖公告复印件,朵云轩公司据此证明朵云轩公司在2010年12月4日的上海新民晚报上刊登了2010秋季艺术品拍卖会公告,并公告了预展时间和地点。

  11、扬州博物馆藏“柱石图”影印件,广州市美术馆藏“竹子石笋图”影印件,朵云轩公司据此证明郑板桥的确有用内容为“七品官耳”和“燮何力之有焉”的印章,且这些印章不止一枚。

  12、委托人与朵云轩公司签订的委托拍卖协约复印件,朵云轩公司据此证明委托人与朵云轩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协议,委托拍卖452号拍品,委托人应向朵云轩公司支付落槌价6%的佣金。

  13、委托人于2013年5月15日发给朵云轩公司的函复印件,朵云轩公司据此证明委托人要求朵云轩公司对王某某拒不履行的452号拍品在2013年的春季拍卖会上再次拍卖,并要求王某某补足差价。

  14、中国书画家印鉴款式1454页,1459页复印件,朵云轩公司据此证明专家或编纂者通常是根据已发现的作品来确定书画家的印章,郑板桥有许多内容相同的不同印章。

  15、朵云轩2013年春季艺术品拍卖会图录复印件,朵云轩公司据此证明本案所涉452号拍品已作为2013年春季拍卖会的406号拍品。

  16、2010年朵云轩秋季艺术品拍卖会网上预展打印稿和2013年朵云轩春季拍卖会网上预展打印稿,朵云轩公司据此证明本案所涉452号拍品在网上预展时就说明了拍品的拍品号、作者、名称、质地、尺寸、估价;网上预展时452拍品可以任意放大,供竞买者审看;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朵云轩公司在春季拍卖会上重新拍卖,拍品编号为406号。

  17、2013年朵云轩春季艺术品拍卖会406号拍品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朵云轩公司据此证明本案所涉452号拍品已经由朵云轩公司重新拍卖并成交,落槌价为280万元,与原拍卖落槌价相差190万元。

  18、2013年朵云轩春季拍卖会406号拍品拍卖成交的视频资料,朵云轩公司据此证明406号拍品拍卖成交,成交价为280万元的真实性。

  王某某对上述证据质证后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朵云轩公司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认为:1、支付拍卖标的的落槌价的前提应当是王某某拍到真品,拍到的是“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段话所保证的真品;2、图录中的特别提示不是对拍品不保真的有效声明,452号拍品的说明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段话已经对拍品作了真确性的描述和保证;3、作为参考对象的四川博物馆和上海博物馆的印鉴并不相同,足以说明朵云轩公司存在重大过失,甚至是欺诈的故意,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拍卖标的存在瑕疵。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竞买登记表是朵云轩公司单方制作的,免责条款的字体小于正文字体,故朵云轩公司对王某某未尽到告知义务,免责条款无效。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履行成交确认书的前提是452号拍品系真品。对证据4、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只能证明拍卖会是合法的,不能证明具体的拍品是合法的。对证据7、8认为王某某于2009年参加过朵云轩公司组织的拍卖会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此次拍卖中王某某注意到了452号拍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段话在之前的拍卖会中是没有的,王某某相信了拍品的真确性保证描述,才参加本次拍卖会。对证据9的真实性不能确定,即便该证据是真实的,也不能排除朵云轩公司作为拍卖人对拍品的瑕疵未进行披露的责任。对证据10不持异议。对证据11、12认为朵云轩公司无法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故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13认为系朵云轩公司与其委托人签订的,对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案尚处于法院审理阶段,本案的纠纷也一直未能得到解决,到底是哪方违约需要法院进行认定,朵云轩公司擅自将452号拍品拿出重新拍卖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证据14、15、16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证据14与本案无关,证据16重新拍卖的图录中对406拍品的说明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段话被拿去之外,其余内容与452号拍品的说明均是相同的,朵云轩公司的这一行为恰恰印证了其在之前的宣传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对证据17认为买受人栏内仅有一个姓而没有对应的名字,且记录人这一栏字迹不清,无法辨识,拍卖师这一栏没有按照拍卖规则的要求进行签署,故王某某有理由怀疑不是真实的。对证据18认为系朵云轩公司代理人制作,与双方有利害关系,故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王某某为支持自己对本诉的答辩意见及反诉的诉称意见向原审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2010年12月24日的拍卖保证金收据1份,王某某据此证明向朵云轩公司交付保证金10万元。

  2、上海博物馆编纂的中国书画家印鉴款式第1454页、第1456页,王某某据此证明“燮何力之有焉”与“七品官耳”的印鉴在中国书画家印鉴款式中均有收录,但452号拍品中“燮何力之有焉”的款式在图录中没有反映,“七品官耳”的二个印鉴与拍品上的“七品官耳”的印鉴存在差异,导致王某某对452号拍品的真伪存在异议。

  3、说明人为于文玉的关于朵云轩2010年秋季艺术品拍卖会古代书画专场图录中第452拍品几点鉴定及说明,内容为图录中参照图一与参照图二中的二枚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参照图二的红印章收录进权威印鉴工具书《中国书画家印鉴款式(上海博物馆编)》,第1454页中第57号,参照图一没有收录于该印鉴工具书,452号拍品中所盖的“燮何力之有焉”红印章与参照图一相同,与参照图二不同,三个红印章不是同一枚所盖,而是两个章所盖。452号拍品中所盖“七品官耳”红印章与收录进中国书画家印鉴款式第1456页中两枚“七品官耳”印章均不同,从画作的笔法构图来看,452号拍品存在结构呆板,笔力软弱,画石头的笔法琐碎,枝叶杂乱等问题,此画有赝品嫌疑。应作进一步鉴定,以明确真伪。

  4、北京于文玉工作室的证明1份,内容为书画鉴定是目测,对书画不会造成任何损坏,对452号拍品中印章的鉴定不会对拍品造成损害。

  5、于文玉的聘书复印件2份,北京市社会团体机构核准通知复印件1份,王某某据此证明于文玉担任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文物鉴定研究室及中国国际书画艺术研究会鉴定委员会客座研究员,具有鉴定资质。

  6、我国首例在上海的拍卖伪作案的案例1份,王某某据此证明在1993年朵云轩公司曾经出现过拍出假画这一情形,被上海法院处罚过。故王某某怀疑本案452号拍品存在赝品这一可能性。

  朵云轩公司质证后对证据1不持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王某某没有证据证明上海博物馆将郑板桥所有的印章全部收录了,无法证明“七品官耳”只有二个印章。王某某既然已经从工具书中找到了这枚印鉴,完全有条件在拍卖会前将印鉴进行对比。对证据3、4、5认为王某某应在竞拍前去求教于文玉,且于文玉无印章鉴定的资格,而其在说明中的5点意见中4点均是关于印章的,对王某某提出未收录进《中国书画家印鉴款式(上海博物馆编)》的印章均是假的印章的说法,王某某未能出具上海博物馆的证明,故朵云轩公司不予认可。对证据6王某某认为经朵云轩公司拍卖的拍品成千上万,涉及的有可能是假画的仅此一例,而且该案是因该画作者作了否定,出于对著作权的尊重作出了判决,与本案并无可比性,在该案例形成时,拍卖法还未颁布实施,现行拍卖法规定,只要拍卖人对拍品在拍卖前申明对拍品的真伪不保证的,拍卖人对拍品的真伪就不承担责任,因此该案例无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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