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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有人对商标许可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其他共有人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

————张某某与沧州田霸农机有限公司、朱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商标权共有的情....(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与沧州田霸农机有限公司、朱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申字第36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47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代理人:李成道,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伟,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沧州田霸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
  法定代表人:朱占仓,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某,男,汉族,1963年6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河间市。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沧州田霸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霸公司)、朱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民三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张某某与朱某某于2009年4月共同成立沧州科丰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丰公司),由于双方产生矛盾,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双方对科丰公司进行清算。在科丰公司清算纠纷中,经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张某某和朱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2011)河民清字第145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明确约定“田霸”商标归张某某和朱某某共同所有。在科丰公司清算之后,张某某才得知朱某某在科丰公司清算之前,在张某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担任科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擅自将“田霸”商标转让给了朱某某成立的田霸公司。为此张某某就朱某某擅自转让商标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该案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认定朱某某擅自转让“田霸”商标无效。由于朱某某未经商标权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将“田霸”商标转让给田霸公司使用至今,侵害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基于此,张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朱某某和田霸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该请求应得到支持。2.一审、二审法院根据调解书第三条认定张某某不得向朱某某主张“协议约定之外的任何权利”,故对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实属主观臆断。(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作为商标权共有人,朱某某无权单独许可田霸公司使用“田霸”商标。如果商标权共有人可以随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容易造成被许可的商标的滥用,最终导致商标商誉价值损失殆尽,不利于保护其他商标权共有人的利益。因此,限制商标权共有人随意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从长远看符合商标权共有人的共同利益。所以无论是张某某还是朱某某都无权单独许可他人使用“田霸”商标。退一步讲,即使商标权共有人有权单独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也必须要经商标权人的许可,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办理备案。本案中,张某某有理由相信田霸公司使用“田霸”商标的行为没有得到任何商标权人的许可,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张某某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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