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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入股或委托理财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他人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康某某集资诈骗、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裁判规则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被告人康某某集资诈骗、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案号】
  (2015)石刑初字第8号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于宁夏石嘴山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宁夏伟诚投资有限公司、石嘴山市亚森贸易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康桥尚品西餐咖啡厅法定代表人。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8年2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康某某虚构其在河南桐柏县有萤石矿、内蒙古化德县有金矿、新疆有煤矿以及正在办理宁夏石嘴山市白芨沟二号桥无烟煤矿承包手续的事实,以委托理财、投资入股办矿、资金周转、借款为名,用支付月息2分-4.5分高额利息为诱饵,以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或者出具收据的形式,先后向杨某某、郭某、曾某等多人非法集资3381万元,期间归还本金69万元,支付利息720.08万元。康某某将上述集资款中的1562万元用于偿还其和李某某合伙做承兑汇票贴现生意中的欠款,剩余集资款中部分用于支付高额利息或出借给他人。2013年8月,康某某关停手机逃匿。截止案发前,共计造成被害人2591.92万元未能追回。
  二、2013年4月,被告人康某某称其能在2013年4月底将宁夏石嘴山市白芨沟二号桥无烟煤矿环境治理工程承包手续办理下来,并许诺要将其中1公里的煤矿承包给被害人李甲,并向李甲提供了一份其在北京观复立道公司入股8000万元、占40%股份的入股资料(后经查,该份入股资料为假),骗取了李甲的信任。同时其虚构要向神华宁煤集团缴纳1亿元的保证金,让李甲给其支付3000万元定金,李甲分五次将3000万元转入康某某指定账户后,双方于2013年4月16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康某某将石嘴山市白芨沟二号桥无烟煤矿矿区1公里标段承包给李甲。后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康某某未履行协议且拒不归还定金。康某某收到3000万元定金后,将其中2850万元支付给李某某,用于偿还其和李某某合伙做承兑汇票生意中的欠款,将100万元用于支付其非法集资的高额利息。2013年8月,康某某关停手机隐匿去向,致使3000万元无法返还。后经查,宁夏石嘴山市白芨沟二号桥无烟煤矿采矿权属于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芨沟二号桥无烟煤矿已停产数年,不存在灭火工程、环境治理等煤矿开采工程,更不存在对外承包的情况,矿方未与康某某或者宁夏伟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过任何承包合同。
  三、2013年6月25日,被害人武某某经他人介绍委托被告人康某某贴现一张3000万元的承兑汇票,约定贴现费用为106万元。康某某随即安排其表弟沈某某将该承兑汇票在宁夏中卫一家公司予以贴现,约定贴现费用为159万元。收到2841万元贴现款后,康某某向武某某支付1200万元贴现款,将剩余贴现款的部分转入李某某账户,部分用于偿还欠款,后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拒不支付剩余贴现款。2013年8月,康某某关停手机逃匿。
  四、2013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康某某使用个人持有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分别恶意透支消费达490823.79元、13946元,后改变联系方式,隐匿去向。中国银行石嘴山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石嘴山支行多次以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向康某某催收透支欠款,其仍未归还。中国银行石嘴山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石嘴山支行分别于2013年12月2日、2014年1月14日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康某某家属代为陆续将两张信用卡透支本息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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