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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员未履行职责导致林木资源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詹某某受贿、玩忽职守案

裁判规则

  被告人作为林业站....(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被告人詹某某受贿、玩忽职守案

  【案例索引】
  一审: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9)龙新刑初字第147号;
  二审: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岩刑终字第147号。
  【案情】
  抗诉机关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詹某某,原系龙岩市新罗区万安林业站林政员。
  【审判】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部分
  2006年-2007年,被告人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罗荣彬、罗木发等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600元。
  (二)滥用职权部分
  2006年12月,杨木彪、陈建成(均已判刑)、林景峰合股承包了龙岩市新罗区万安镇松洋村“田螺地”山场。2007年11月6日,该山场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闽集林采字2007-200号,以下简称采伐证),采伐期限(2007年11月6日至2007年12月15日)。陈建成领取“田螺地”山场采伐证后,在进行采伐之前,将该采伐证交给万安林业站站长董基峰,董基峰登记备案后,按照该林业站分工,将“田螺地”山场的伐区监管工作交由被告人詹某某负责。被告人詹某某没有按规定对该伐区进行伐前设计拨交、伐中检查监督,在没有到伐区实地检查的情况下开具木材检验通知单让该伐区的木材被调运;在采伐期限到期后,被告人詹某某也没有按规定及时对该伐区进行伐后验收,以致该伐区在完全不受监管的情况下被整体移位采伐,滥伐林木折木材积524.3立方米。
  指控认为,被告人詹某某的行为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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