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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王某某受贿案

裁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受贿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6月4日出生,蒙古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曾任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委副书记、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巴彦淖尔市委书记。2013年9月4日,其因涉嫌受贿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8日,经北京市检察院决定,由北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受贿一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侦查。2013年12月1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20日告知了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4年4月1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
  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委副书记、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巴彦淖尔市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为内蒙古春雪羊绒有限公司和内蒙古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春林、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李石贵等九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或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王志宏先后45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人民币320万元、港币10万元、美元30万元、欧元25万元、黄金13千克,共计折合人民币10733246元。
  一、2005年6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巴彦淖尔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内蒙古春雪羊绒有限公司、内蒙古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春林的请托,为内蒙古春雪羊绒有限公司申请磁铁矿探矿权证提供了帮助,为内蒙古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山河湾房地产项目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供了帮助。2008年3月至2010年春节,王某某先后3次收受武春林给予的美元10万元、欧元10万元、黄金10千克,共计折合人民币3932020元。
  二、2005年7月至2008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巴彦淖尔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甘肃建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民的请托,以视察公司、出席剪彩、发表支持讲话等方式为该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了帮助。2005年春节前至2009年春节前,王某某直接或通过其妻王志宏先后5次收受刘建民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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