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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广告突出他人知名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公司诉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房产广告....(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某公司诉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要旨]
  两被告在房产广告中突出使用原告享有很高知名度的“LOUISVUITTON”(以下简作“LV”)商标。对这种广告行为如何定性,属于合理使用、不正当竞争,还是商标侵权,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当前,类似的广告并不少见,社会各界对本案也予以了相当的关注。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判决对行业行为的规范有一定的引导作用。
  [案情信息]
  原告:某公司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
  [原、被告主张与理由]
  原告某公司诉称:原告是第241081号“LV”注册商标和第241012号“LV花图形”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在世界各国取得广泛注册,在全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大型户外广告中使用“LV”注册商标,且广告画面中标有“LV”注册商标的手提包处在画面中最显著的位置。原告认为两被告利用“LV”商标及商品的知名度吸引相关受众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房地产项目的知名度,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据此请求法院判决:1.认定原告的“LV”商标为驰名商标;2.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消除影响;3.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及原告因制止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合计人民币137050元。
  原告认为:原告的“LV”商标系驰名商标。被告将“LV”作为商标和商品装潢使用于广告中,广告中模特挎着“LV”手提包的画面对消费者产生强烈的视觉冲击力,整个广告画面突出了“LV”手提包,消费者会误认为这是“LV”品牌的广告,或者认为LV集团投资了该楼盘,这种行为淡化或弱化了“LV”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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