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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中对于尚未销售被查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视为犯罪未遂

————蒋某某等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裁判规则

  对于行为人实施非....(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1年7月以来,被告人蒋某某承租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8号慧源公寓某室,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012年2月26日,蒋某某在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附近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其搬运的纸箱内起获增值税专用发票1187份及公章、营业执照等物。当日,民警在慧源公寓某室内起获了打印机、税控机、电脑等物,并将返回该地点的李某某抓获,同时起获其随身携带的钥匙31把。经鉴定,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68份系伪造、票面额累计人民币938万余元,其余11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真发票。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姜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起赃经过、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工作说明;北京鸿图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工商登记材料和税务登记表;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鉴定报告及工作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身份证明及前科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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