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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先交易行为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

————汪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

裁判规则

  严重的抢先交易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汪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

  关键词:抢先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兜底条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刑初字第1952号(2011年8月3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刑终字第512号(201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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