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1年7月以来,被告人蒋某某承租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8号慧源公寓某室,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012年2月26日,蒋某某在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附近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其搬运的纸箱内起获增值税专用发票1187份及公章、营业执照等物。当日,民警在慧源公寓某室内起获了打印机、税控机、电脑等物,并将返回该地点的李某某抓获,同时起获其随身携带的钥匙31把。经鉴定,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68份系伪造、票面额累计人民币938万余元,其余11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真发票。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姜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起赃经过、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工作说明;北京鸿图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工商登记材料和税务登记表;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鉴定报告及工作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身份证明及前科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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