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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合同纠纷不仅适用物权法、合同法,而更应纳入国家处置不良资产的大背景下考量

————承德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秦皇岛竞择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承德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秦皇岛竞择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委托拍卖及拍卖标的为抵贷权益,其性质究竟是土地使用权还是债权,需在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特殊背景和特殊政策下予以分析认定。不良资产或债权的交易关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资产买卖(包括拍卖)关系,而是对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特别债权或资产权益的处置。不良资产的处置交易不仅应适用以基本等价有偿为原则的合同法规则以及物权法规则,更应适用特殊的政策规定。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通过从抚宁县工行处受让并委托竞择公司拍卖的标的以及兴业公司接受委托通过拍卖程序处置的标的,是依据民事裁定书对抵贷资产享有的请求权,属金融不良债权,并非土地使用权本身,只是该不良债权对应的权益对象具有相关土地使用权内容。本案不良债权的处置交付并非物权意义上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而是交付不良债权对应物的权利凭证,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土地使用权证、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明知上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及其能否最终实现所具备的不确定性,在竞择公司反复提示拍卖风险的情形下,兴业公司作为拍卖合同的买受人,依然签订案涉《拍卖成交确认书》,其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表达了自愿承担受让该不良金融债权的法律风险。案涉合同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而且符合国家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政策精神,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民提字第4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


  负责人:吴坤达,该办事处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文轩,该办事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圣囡,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启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秀芹,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皇岛竞择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焕春,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为与被申请人承德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皇岛竞择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择公司)拍卖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冀民二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135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京平、代理审判员王富博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商敏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5月6日,兴业公司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7年12月5日,其通过拍卖购买了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处置的抚宁县棉织厂抵贷资产权益(对应土地使用权面积60296.7平方米),并与竞择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向兴业公司交付了卖出土地的土地证及有关资料,兴业公司付给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购地款1800万元,付给竞择公司拍卖佣金70万元。2009年4月10日,兴业公司发现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交付的抚宁县棉织厂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土地与竞择公司在拍卖前展示(实地指认)的不是同一地块。另外,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委托竞择公司拍卖的抵贷资产权益对应的土地是国有划拨土地,该土地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经过当地土地部门批准而是违法拍卖的。故请求确认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竞择公司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及竞择公司与兴业公司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请求判令竞择公司返还70万元、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返还1800万元及利息330万元(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利息照计),承担诉讼费用等其他费用。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2001)抚经初字第220、221、222、223号四份民事判决书确认了抚宁县棉织厂欠中国工商银行抚宁县支行(以下简称抚宁县工行)借款的债务关系;抚宁县人民法院(2001)抚执字第105号民事裁定书将抚宁县棉织厂位于抚宁县南戴河二小区的60296.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抵顶给抚宁县工行,此裁定终结了抚宁县棉织厂与抚宁县工行的债务纠纷案件。即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终结执行,抚宁县工行取得了抚宁县棉织厂位于南戴河二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5年6月10日,中国工商银行秦皇岛分行以非信贷风险资产项目将抚宁县棉织厂位干南戴河二小区60296.7平方米土地剥离给了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该土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未办理过户手续,仍在原债务人抚宁县棉织厂名下。2007年11月13日,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竞择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拍卖合同》,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委托竞择公司拍卖抚宁县棉织厂抵贷资产权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60296.7平方米)。2007年11月22日,竞择公司在《河北经济日报》刊登拍卖公告,声明将于2007年12月5日上午9时,在秦皇岛市文化路356号中房大厦7楼拍卖厅公开拍卖抚宁县棉织厂抵贷资产权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60296.7平方米,位于抚宁县南戴河二小区),自公告之日起对该标的进行展示,接受咨询。2007年12月1日,兴业公司以买受人的名义在竞择公司公布的《竞买规则》上签字盖章,对该规则予以确认。通过拍卖,2007年12月5日,竞择公司与兴业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标的名称为抚宁县棉织厂抵贷资产权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60296.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抚土国用2001字第15号;土地使用者为抚宁县棉织厂;使用类型:划拨;用途:养殖业用地;座落:南戴河二小区),成交金额1800万元,佣金70万元。2007年12月10日至13日,兴业公司分别向竞择公司、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汇付拍卖佣金70万元、拍卖价款1800万元。2007年12月13日,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兴业公司就抚宁县棉织厂项目进行了移交,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将土地使用证等交给了兴业公司。


  另查明,竞择公司接受委托拍卖本案标的后,依据《竞买规则》第四条组织了实物展示,具体负责此事项的工作人员是涂刘全和卢超二人。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韩彦波事先带涂刘全看了标的物现场,涂刘全带兴业公司到现场实地指认查看的标的物。涂刘全还证实,给兴业公司指认的标的物大约位于沿海公路以北、移动公司通信塔以西、进村小路以东的土地,也是由其带领兴业公司到现场看的上述标的物。中国工商银行秦皇岛分行职工韩玉兰证实曾两次与兴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启旺等人一起去看过上述地块,其中一次是由涂刘全带兴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去看的。其就标的物所在位置曾电话询问过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的张秋平处长,张秋平所述的标的物位置与涂刘全现场实地指认位置相同。


  还查明,该院在兴业公司申请证据保全过程中,于2009年4月17日就涂刘全在拍卖前向兴业公司展示指认拍卖标的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拍照、录像,并制作了现场勘验图,该勘验图显示涂刘全向兴业公司展示、实地指认的拍卖标的地块与抚宁县棉织厂土地证上记载的土地不是同一地块,且相隔着其他地块。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关于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委托拍卖的标的是否是土地使用权问题。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以非信贷风险资产剥离方式取得抚宁县棉织厂抵贷资产权益,其委托拍卖的也是该资产权益,而该权益是具体明确的,即60296.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拍卖合同》、《竞买规则》、《瑕疵声明》、《拍卖成交确认书》均载明拍卖的标的名称为抚宁县棉织厂抵贷资产权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0296.7平方米),“抵贷资产权益”是对该权益的统称,“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0296.7平方米”是对该权益的具体阐述。拍卖成交后,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给了兴业公司,亦说明拍卖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上述事实及根据均证明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委托拍卖标的为土地使用权。华融公司辩称委托拍卖的是抵贷资产权益,不是土地使用权缺乏依据,该院不予采信。二、关于本案《委托拍卖合同》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合法性问题。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虽然取得了抚宁县棉织厂位于南戴河二小区60296.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其并未依法办理过户手续,故其无权处置该土地,且该土地的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3月8日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和2006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须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证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拍卖标的应是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故此,二被告的委托拍卖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与此相应,《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存在违法性。


  综上所述,二被告拍卖国家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且错误地指认标的物位置,故该《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应依法确认无效,被告依此取得的拍卖价款及拍卖佣金应予以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对于兴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确认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竞择公司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竞择公司与兴业公司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二、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兴业公司拍卖价款18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07年12月13日起至拍卖价款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竞择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兴业公司拍卖佣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07年12月13日起至拍卖佣金款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340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由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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