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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24号行政法规,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学校年度广东省学校就读学生就学财政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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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21/2024号行政法规
  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学校年度广东省学校就读学生就学财政支援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

  本行政法规订定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学校年度向在广东省学校就读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学生(下称“学生”)提供就学财政支援须遵守的规定及程序。

  第二条
  办学实体及其学校

  一、为适用本行政法规的规定,办学实体是指根据第15/2020号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通则》已获发不牟利本地学制私立学校执照,并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下称“深合区”)开办学校的实体。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办学实体透过其於内地设立的法人在深合区开办学校。

  第三条
  受益人

  就学财政支援的受益人为在广东省学校就读下列教育阶段的学生:

  (一)学前教育;

  (二)小学教育;

  (三)初中教育;

  (四)全日制普通高中及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高中教育阶段。

  第四条
  就学财政支援的方式及范围

  提供就学财政支援的方式包括:

  (一)向办学实体发放学生就读津贴,以免除在其开办的学校注册及就读的学生缴交学费及相关费用;

  (二)向上项所指以外的就读於广东省其他学校的学生发放第十一条规定的学费津贴;

  (三)向上条(一)项至(四)项所指的学生发放第十二条规定的学习用品津贴。

  第五条
  就学财政支援的管理

  一、就学财政支援的管理属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的职权。

  二、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具职权统筹就学财政支援的发放程序,以及核实学费津贴及学习用品津贴的申请。

  三、如证实不当发放或收取就学财政支援,教育及青年发展局依职权负责支付所欠款项或按退回公款的法律规定要求退还不当支付的款项。

  

第二章 学生就读津贴

  第六条
  津贴金额

  一、学生就读津贴由基本金额及附加金额组成。

  二、每班津贴的基本金额及附加金额分别载於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三、为适用上款的规定,每班学生人数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

  四、学生人数少於上款规定的下限的班,基本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image.png

  其中:

  VS 为附件一所指相应教育阶段每班津贴的基本金额;

  N 为该班的实际学生人数;

  Z 为上款所指的每班学生人数下限。

  第七条
  办学实体及其学校的义务

  一、倘第二条第一款所指的办学实体拟就其在深合区开办的学校收取学生就读津贴,办学实体须与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签订协议书,当中尤其载有办学实体须确保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保学校的经营性质属不牟利,尤其是学校的一切收入及营运盈余全部用於学校的开支上,包括用於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二)免除学生缴交学费、补充服务费以及与报名、就读及证书等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优先录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尤其是居住於深合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每班须预留教育及青年发展局指定的学额,供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学生在学年期间入读;

  (四)於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学校年度结束後的指定期间内,向教育及青年发展局提交根据第1/2023号行政法规《非高等教育不牟利私立学校的会计帐目》编制,且经合资格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会计帐目,以及就该帐目发出的审计报告;

  (五)课程设置须符合第15/2014号行政法规《本地学制正规教育课程框架》及第10/2015号行政法规《本地学制正规教育基本学力要求》的规定,学生评核制度须符合第28/2020号行政法规《本地学制正规教育学生评核制度》的规定,但与内地的相关规定有抵触的情况除外;

  (六)遵守教育及青年发展局为学生就读津贴制度制定的指引。

  二、上款所指的协议书拟本须经社会文化司司长核准。

  第八条
  学生就读津贴的发放要件

  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日期间或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间在第二条第二款所指深合区的学校注册且就读不少於三十日的学生,并於就读期间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方纳入学生就读津贴各相应期金额的计算范围内,但不影响第十五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的适用。

  第九条
  学生就读津贴的发放程序

  学生就读津贴按下列规定发放:

  (一)津贴分两期发放,第一期在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第二期在二零二五年二月至三月期间内发放;

  (二)为适用上项的规定,两期津贴均属临时性发放,有关金额以各学级的班级数为计算基础,第一期津贴的班级数按直至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已在学校登记的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学生人数计算;第二期津贴的班级数按直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已在学校注册的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学生人数计算。

   第十条
  学生就读津贴的帐目校正

  一、办学实体须将学生就读津贴的受惠学生名单提交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确认。

  二、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应根据上款所指的名单,核实学生就读津贴的支付情况。

  三、如发现各期的金额计算有误,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应依职权向办学实体支付不足的金额或要求办学实体退还不当支付的款项。

  四、办学实体就支付款项不足而作出的声明异议,仅在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学校年度结束前提出方获接纳。

  

第三章学费津贴及学习用品津贴

  第十一条
  学费津贴

  每名学生的学费津贴金额根据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学费确定,津贴金额的上限为:

  (一)学前教育:澳门元八千元;

  (二)小学教育:澳门元六千元;

  (三)初中教育:澳门元六千元;

  (四)全日制普通高中及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高中教育阶段:澳门元六千元。

  第十二条
  学习用品津贴

  每名学生的学习用品津贴的金额为:

  (一)学前教育:澳门元一千一百五十元;

  (二)小学教育:澳门元一千四百五十元;

  (三)初中教育:澳门元一千七百元;

  (四)全日制普通高中及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高中教育阶段:澳门元一千七百元。

  第十三条
  学费津贴及学习用品津贴的发放要件

  一、受益於第19/2006号行政法规、第20/2006号行政法规《学费津贴制度》、第21/2018号行政法规《回归教育津贴制度》,又或学生就读津贴的学生,不得获发学费津贴。

  二、学生须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仍实际就读第三条所指的任一教育阶段,且於下条第二款所指的截止申请日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方可获发学费津贴及学习用品津贴。

  三、学前教育的学费津贴及学习用品津贴发放范围,须参照澳门特别行政区非高等教育制度的幼儿教育的范围,就读学前教育的学生须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满三周岁,方可获发津贴。

  四、向就读第二条第二款所指深合区的学校以外的全日制普通高中或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高中教育阶段的学生发放学费津贴及学习用品津贴,尚取决於修读由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组织的、旨在加强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认识的课程。

  五、上款所指课程在二零二五年的六月至八月期间举行,其课时不少於十二小时,学生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

  第十四条
  申请及发放程序

  一、学费津贴及学习用品津贴的发放取决於学生的父母任一方或监护人,又或成年学生向教育及青年发展局提出申请。

  二、上款所指任一申请人须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至五月二日期间内,透过递交经填妥的由教育及青年发展局提供的申请表,又或该局指定的网上系统提出申请。

  三、申请须附同下列文件,但属可由教育及青年发展局根据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透过包括个人资料互联在内的任何方式取得的文件除外:

  (一)学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副本;

  (二)父母任一方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但属成年学生则除外;

  (三)父母任一方、监护人或成年学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银行开立的澳门元银行存摺中载有帐号及持有人身份资料版面的副本,或载有帐号及持有人身份资料的适当证明文件。

  四、教育及青年发展局自紧接学校年度的十月起将津贴款项一次性存入上款(三)项所指的银行帐户。

  

第四章 最後规定

  第十五条
  不得兼收

  一、学生就读津贴不得与第19/2006号行政法规所规范的免费教育津贴兼收。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如学生由第二条第二款所指深合区的学校转往属免费教育学校系统的私立学校,或由属免费教育学校系统的私立学校转往第二条第二款所指深合区的学校,则按以下规则发放学生就读津贴或免费教育津贴:

  (一)如学生在相应期开始时入读第二条第二款所指深合区的学校,仅发放学生就读津贴;

  (二)如学生在相应期开始时入读於属免费教育学校系统的私立学校,仅发放免费教育津贴。

  三、学生就读津贴不得与第20/2006号行政法规所规范的学费津贴兼收。

  四、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如学生由第二条第二款所指深合区的学校转往非属免费教育学校系统的私立学校,或由非属免费教育学校系统的私立学校转往第二条第二款所指深合区的学校,且同时符合第八条及第20/2006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有关纳入津贴计算范围的规定,则按以下规则发放学生就读津贴或学费津贴:

  (一)如学生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前已符合第八条的规定,仅发放相应期的学生就读津贴;

  (二)如学生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前不符合第八条的规定,仅发放相应期的第20/2006号行政法规规定的学费津贴。

  五、第十二条所指学习用品津贴不得与第29/2009号行政法规《书簿津贴制度》所规范的书簿津贴兼收。

  第十六条
  个人资料的处理

  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在有需要时,可根据第8/2005号法律的规定,藉包括资料互联在内的任何方式提供、互换、确认和使用利害关系人的个人资料。

  第十七条
  负担

  发放本行政法规订定的就学财政支援所引致的负担,由登录於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中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的拨款承担。

  第十八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布。

———

附件一

(第六條第二款所指者)
每班津貼的基本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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