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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024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核准《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资助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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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54/2024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
  核准《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资助规章》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十三条第四款,以及经第2/2021号行政法规重新公佈的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第三条及附件三(八)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资助规章》,该规章载于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李伟农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资助规章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

  本规章订定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下称“科技基金”)的批给资助制度。

  第二条
  资助方式及类型

  一、科技基金提供的资助方式包括:

  (一)制定资助计划:是指针对符合科技基金宗旨及资助范围的资助,制定及公佈资助计划,开展资助程序;

  (二)批给特别资助:是指根据第18/2022号行政法规第十一条及本规章规定,针对特定对象批给资助;

  (三)签订合作协议:是指科技基金与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签订合作协议,向与该等部门或实体相关的项目或财政负担提供财政支持。

  二、科技基金的资助类型包括:

  (一)用于项目、运作或特定开支的批给款项;

  (二)奖励。

  第三条
  资助的最长期限

  科技基金对每一项用于项目、运作或特定开支的资助,为期不超过五年。受资助者因不可抗力而未能按期完成,经提出具合理理由的申请,科技基金可例外批准延长最多一年。

  第四条
  同意书

  一、如获批给资助,受资助者须签署同意书,其内载明批给决定的内容,尤其是资助计划所订的须遵规定,但不适用于奬励及合作协议的情况。

  二、如受资助者未在指定期间内提交已签署的同意书,有关批给失效,但属科技基金行政委员会(下称“行政委员会")接纳的合理理由除外。

  第五条
  迴避

  参与资助批给程序的人员须遵守《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六条及续后数条规定的迴避、自行迴避及声请迴避制度。

  第六条
  个人资料的处理

  为执行本规章的规定,科技基金及其他相关的公共部门或实体在有需要时,可根据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採取包括资料互联在内的任何方式处理和核实卷宗涉及的个人资料。

  

第二章
  资助计划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资助对象

  科技基金的资助对象如下: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立高等院校或公立医疗机构;

  (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的私立高等院校;

  (三)除(二)项所指的资助对象外,其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的私人实体;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公共部门或实体,又或依当地法律设立的私人实体;

  (五)自然人。

  第八条
  资助计划的设立及内容

  一、科技基金具职权制定资助计划。

  二、资助计划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旨在实现的目的或达成的效果;

  (二)资助对象;

  (三)申请资格;

  (四)倘有的资助名额;

  (五)倘有的申请期间;

  (六)资助类型及范围;

  (七)申请资助须提交的文件及提交方式;

  (八)分析与评审程序及标准;

  (九)资助金额,以及倘有的计算及支付方式;

  (十)受资助者的义务,对其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察的方式,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

  三、除上款所指的内容外,可在资助计划订定其他必要的内容,尤其资助金额上限及提交报告和相关文件的规定。

  四、科技基金透过社会传播媒介及其他适当方式,公佈资助计划及相关的重要资讯。

  第九条
  申请的提交

  申请者须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一正式语文或英文撰写申请书并按资助计划的规定,向科技基金作出申请。

  第十条
  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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